周立太律师
26-08-26 09:54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法:律所拒开“三清证明”卡律师转所,司法局可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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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时,原律所拒绝出具业务、财务、档案交接证明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应机械适用地方性规定。在申请人已书面承诺、原律所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保障律师的执业选择权。律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实务问题

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原律所拒绝出具“三清证明”,司法行政机关能否直接办理注销?

裁判意见

最高法认为,司法部2018年已取消“三清证明”作为律师转所的必需材料,改为书面承诺及政府核查方式。本案律师已被律所除名,客观上无法获得该证明,律所拒不配合且不说明未交接事项。省司法厅直接注销其执业证书,符合法律规定,也保障了律师的执业选择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与原律所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履职义务,打破了律所利用“三清证明”限制律师转所的僵局。该裁判有助于保障律师自主择业权,落实“减证便民”政策精神,规范法律服务行业人才流动秩序。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地方性规定与上位政策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及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义务。

首先,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的法定条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三清证明”。广东省司法厅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该证明,但司法部2018年已明确取消该证明事项,改为书面承诺及内部核查方式。在地方规定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应以上位规定为准。行政机关应及时修订冲突规定,本案中广东省司法厅直至2025年才废止旧规,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其次,行政机关不得仅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办理。当申请人已书面承诺并说明情况,而原律所拒不配合时,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核实,而非僵化适用旧规。本案中,杨某被除名后事实上无法执业,省司法厅根据申请及情况说明直接注销,是积极履职的体现。

最后,律所无权以“三清证明”为手段限制律师执业选择权。若律所与律师间存在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阻碍律师转所。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4763号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