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8-26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159.甲乙共谋共同抢劫,以租车为名,骗丙女出车。在车上甲乙将丙绑住,拿走200元。然后,甲让乙找石头,用来将丙砸晕,以争取逃跑时间。乙去找时,甲将丙强奸,对此乙不知情。乙找回来后用石头将丙砸晕(重伤)。二人下车逃跑后,发现作案工具绳子忘在车上,甲让乙返回找,乙发现丙没死,便用石头砸死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致人重伤是甲乙共同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C.乙对甲的强奸罪不负责任
D.甲对乙的故意杀人罪不负责任

[解析]
A项,甲乙有抢劫犯罪的故意,以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项,认定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判断,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单独定罪。将人打成重伤是在抢劫完成后发生的,不是抢劫的暴力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重伤),然后数罪并罚。
C项,甲将丙强奸,构成强奸罪,但是乙不知情,在共同犯罪的范围内才负责,而对于强奸罪,属于实行过限,乙不负责任。
D项,甲对乙故意杀人不知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本题答案:ACD。#法考# #决战法考# #柏浪涛的刑法观[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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