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9题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中被告为县国土资源局。其次,林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条(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且本案已在审理中,属于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具有。本案中,林某是小区业主,县建设局向开发商甲颁发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林某和该行为具有物权关系,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然侵害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和该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林某具有原告资格。
3.可以。《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可见,在被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一般被告会被视为没有证据而败诉,但此时会侵犯第三人开发商甲的合法权利,自然开发商甲有权举证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法性。
【本题注意】:
1.2017年4月28日起,县建设局房屋房产预售、登记职权转由县国土资源局行使。但是行为之前是有建设局来做出的,所以有同学可能会问:为什么被告不是县建设局?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们生活经验里面的好汉做事好担当的思路。但是在法律世界当中,一旦一个权力(权利)归属于他人,对应于权利的债和责任,也就归属民法主体资格的继受一样。而且,我们的新机关不仅继受的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力,而是对于这个权力的所有的资源,比如说,办公楼,档案卷宗,懂这个专业的人马,此时你还要告旧机关,旧机关连个证据都没有了,懂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又没有了,这怎么可能呢?所以法院在这个案例里面说告错了,其实法院是没有问题的。
2.第二本后半段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回答:“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不能缺少《行政诉讼法》第26条,因为这是论证被告为什么错了的,你不回答26条,只援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条或26条,只会得到一半分数。
3.有考生问:“为什么林某具有原告资格呀,他哪怕存在物权关系,但是他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呀,不是有民诉,没行政吗”。同学们,不要滥用口诀,搞清那个是解决那个知识点的,其实每次讲完都会强调适用背景的,那是用来解决合同关系的原告资格问题的。
4.这个题有同学认为是合同关系,其实还是生活经验不足,这也不能怪大家。买了房子,你买的是房子,又不是车位,买房合同不是买车位的合同。这不是一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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