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10题答案
1.撤销崔某驾驶证的性质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类型。因为行政处罚需要惩戒性的且惩戒性需要包含两个要素:(1)具有惩戒目的(2)实现惩戒的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但是撤销不具有惩戒性,所以不是行政处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2.禁止崔某3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禁止崔某3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减损了崔某的权益且具有惩戒性,所以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第2款,复议的维持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3条,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本案中,市政府驳回了崔某的复议请求,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因此,被告为市交警大队和市政府。
【本题注意】:
1.复议机关认为请求不成立,这种属于类似于判驳的驳回,就好像,李佳说左宁欠了钱,诉讼请求是还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请求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欠了钱,判决驳回,这怎么可能是不作为呢?只有类似与裁驳感觉的驳回或不受理才属于复议不作为。
再者,这个题目除了援引法条,也可以用理解路线回答“审过且结果没变”,但一定要解释下,本案经过了实质审理,不属于不作为的情形,同时行为结果没有改变,也不属于复议改变,综上,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根据相关规定复议维持时,被告应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所以......
2.有同学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33条的理解:“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里之所以这么说,一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立法较早,当时没有精确区别驳回申请和驳回请求(2024年《复议法》才明确二者差异),实践里混用情况比较多。最高法这一条的意思是你要看本质,而不是名称,没有受理的驳回自然是不作为,而其他只要实质审理过的驳回,你别管他叫什么,叫驳回申请、驳回起诉、还是叫驳回请求,甚至他 直接叫不受理,只要实质审理过,都不是复议不作为,而是“审过且结果没变”的维持。其实这个和我们上课讲的理论是一致的,也和我们一致强调的“表里不一”的命题方法是一致的,永远要看内容,不是名称。同时,本题和上题也提示大家,要理解内容,否则你就是找到来法条也不会用,或者看不懂。主观题法条定位很重要,但法条定位只是个工具,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切记!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