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声明:以下观点和疑问,都仅代表我个人看法。也许有我没有掌握到的信息,影响了我做出准确判断,如有,欢迎在评论区提醒。评论区不同观点我会保留,但语气不好的我可能会删掉甚至拉黑。
以下是正文,长文预警:
杭州滨江警方通报发布之后,网络上出现很误导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不少人【推定】女方当事人事发6月6日之后,时隔两个多月才在网络发声,目的就是故意等待电梯监控到期被系统覆盖,意图构陷对方,只是最后计划落空。这一推定甚至还有热搜词条。#杭州电梯事件 监控未被覆盖#
我不知道女方为什么要等两个月后才网络升堂,但这套推论和公开呈现出来的信息【并不吻合】。当事人曾经在自己发布的视频片段里展示过监控画面,没记错的话,她还表示是警方不允许她完整放出原始监控。
更关键的是,监控一旦全部公之于众,【真正的信息增量】是:让人们其实能够直观看到男方多次用身体、背部(从不少正规视频新闻采用的女方当事人的视频画面和截图来看,个人觉得其实很明显还用上了臀部)等部位阻挡女生离开电梯的全过程。监控的传播效果,大概率会类似此前青岛电梯事件里骂人男子的舆论走向,实际对男方更为不利,而非对女方不利。
我很好奇,暗示女方试图故意等监控过期再网上维权的说法,那些大V自己真的信吗?未必。但他们说出来有人信就行了,更方便把女方的形象捶死罢了。
第二个广为流传的论调,就是【高呼“大反转”】#杭州滨江电梯纠纷反转# 。但很多人忽略了,所谓“反转”对应的前因也就是狗尿弄脏快递包裹这一纠纷源头,女方这边【并没有刻意隐瞒】。
虽然当事人发布的短视频素材当中没有提及这段前因,这确实是她表达的【严重疏漏】,让很多不知前情的人一开始立刻选择支援她,同时又在警方通报出来以后立刻反噬。她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
但我想要提醒的是:【在帖子爆火的当时,热评区就有放出其同伴的聊天记录,完整交代了狗尿弄脏快递包裹的全部来龙去脉,其同伴也是事件当事人,所以放出聊天记录其实也可以视作她的态度。】
也就是说,前因后果的关键背景信息,在【事发舆论爆发阶段】就已经对外呈现,并非事后才被挖出来的隐藏真相。
当事人短视频的确没有复述全部前因,【当然仍有可能是故意隐瞒——比如担心狗尿快递外包装的纠纷前因说出以后会失去同情】,但其实从聊天记录还原的情况来看,其实【反而印证】了这个男的非常善于小题大作。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女方当时就表示了再给对方买一个同样的枕头,但对方两个枕头都要,后来还为此起诉了女方,并在开庭前撤诉了。
无论如何,很多大V传的“女方养的狗尿了快递还不道歉不赔偿”是【假信息】。
接下来,再回过头来看这份官方通报,其中部分表述个人认为存在值得商榷讨论的空间,女方也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合法权利。还有一些通报里提及的事实,在网络上存在(我个人认为的)错误解读。
1、男方有没有权利在民事纠纷发生的时候阻止他人离开?
发生轻微民事纠纷,A一方报警之后,B想要离开却被A阻挡在电梯之内,即便已经报警,B应该依然拥有依法离开的人身自由权利。
【普通公民没有因为民事纠纷私自扣留、阻拦另一方等待警察到场的权利。报警只是请求公安前来处置,并不会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交给报警人。】
口头留住对方等候警方到来并不违法,但如果采取身体阻挡、卡住电梯门等物理方式阻止离开,就属于【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治安层面的违法行为】,自助救济在此类普通民事争执场景下【基本不能适用】,该制度要求情况紧迫,不立即阻拦就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一般邻里、民事纠纷【并不满足】这一条件。
B执意离开,并不代表A的维权就此落空,A【正确的做法】是不强行阻拦,同步录音录像,留存监控,记录对方身份信息,交由到场的警方后续开展调查处理,是否属于轻微民事纠纷,也只能由到场的公安机关结合证据作出初步判断,【当事人自身无权当场定性】。
几乎相同时间发酵的另一个事件,就是【很有趣的共性对比】:
【青岛跑步男骂人事件】同样是小事导致,同样是男的先报警,同样是女方想离开被阻止,同样是女方事后维权。
区别是:1)女方全程没有还手,且口气极软; 2)全程录像取证,把男的暴力辱骂、不依不饶的丑态全部记录下来;3)女方在维权贴中仅表达了对处置方式的愤懑不解,没有对对方的行为进行过多定性。
按照某些人的逻辑,青岛跑步男事件当中,女方不也是要离开吗?青岛跑步男作为报警的一方,是不是也有权利阻止她离开?!
2、通报里的一处表述【很不准确】——
当B把A挡在电梯内不让离开,同时使用身体进行挤压,A的朋友这时对A说出“你赶紧躺下”,【这句话本身存在不止一种合理解读,不能被直接单一推定或导向“刻意碰瓷”】。
一方面,确实存在唆使倒地制造受害假象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电梯属于密闭狭小的空间,如果双方力量差距明显,被围困的一方无法挣脱,又不敢主动发生肢体冲突避免被认定互殴,【躺下也可以是应激状态下的消极自保手段,目的是把现场状态留给监控记录,等待警察前来处置】。
侦查办案过程当中,可以把这句话列为疑点开展核查,调取全部监控、询问当事人,核查是否存在事前谋划等旁证。但是,【面向全社会发布的官方通报】,应当区分客观行为记录与尚未完全证实的动机推定,只写明现场发生的言语、动作等客观事实即可。
在没有其他证据排除应激自保这一可能性的前提下,【个人感觉,不宜仅凭这一句话,就在公开通报当中作出带有明确指向性的暗示,把存疑的内心动机直接包装为已经查实的事实对外传播,避免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层面的预先定性】。
3、女方最主要的过错,在我看来,不是所谓的“虚构事实”,而是作为被外界认为可信度最高的当事人,以自己的感受直接给对方定性并在网上大加传播。
电梯冲突当中,女士一方在遭到阻挡挤压之后,认为对方行为涉嫌猥亵,即便后续警方经调查,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具备寻求性刺激、性羞辱的主观目的,不认定构成猥亵,但也不能就此直接认定女士属于虚构事实。
法律层面的诬告、捏造事实,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事实不存在,仍然刻意编造,意图让对方承担法律责任,要把诬告和错告、检举失实区分开来。
【身处封闭、身体受压迫的现场,普通人不具备专业法律判断能力,基于自身真实的屈辱、被冒犯的体感作出指控,即便该指控最终没有被证据所支撑,也属于认知偏差下的错告,不等于故意撒谎】。
当然,同时需要区分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做笔录陈述自己的怀疑】和【以当事人身份在互联网面向公众传播言论】是两套不同尺度。报案控告是公民正当权利,而网络公开传播,当事人不应该把未经有权机关确认的法律定性,直接当作板上钉钉的事实对外发布,这的确不妥,需要谨慎对待。
诚然,#杭州电梯事件不是谁先发声谁有理# ,但同样的,也不是哪一方有错,另一方就定然没问题。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不构成猥亵,男方在电梯内阻挡、挤压限制他人离开的行为本身,依然需要单独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不能因为猥亵不成立,就把整段冲突行为合理化。
4、女方的这次教训可以给后来的维权者提供一些参考——
如果A不认同公安机关的处理判定,选择在互联网进行维权发声,需要严格区分客观发生的动作、个人主观感受、法律机关的定性结论,以此规避名誉侵权、诽谤等法律风险。
当事人【可以】如实描述监控可以印证的客观肢体行为,也可以表述自己当时真实的内心感受,例如表述自己在现场感觉遭到冒犯、有被猥亵【的感受】,但【不适合】以当事人身份直接公开断言对方实施了猥亵,这属于法律上的违法定性,在没有有权机关文书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对外当作既定事实传播会带来法律风险。
个人觉得,如果【增加以下做法】,可以在既不用委屈自己、把明确感受强行模糊、淡化的基础上,保证自己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发布内容应当如实写明警方的调查结论,【同时说明自身不认同该结果,正在申请复议、检察监督等法定救济途径,明确网络发声只是辅助维权手段,最终是否构成违法以有权机关认定为准】。
同时,行文当中不能使用侮辱性标签,不得泄露对方的身份证、住址、家人信息等隐私内容,不煽动网友开展网暴骚扰,发布之后留存完整的帖子录屏截图,优先依靠法定程序去争取诉求。
如果要发视频维权,尽量一个视频说清楚详细,【尤其是和冲突直接相关的前因后果】。不然中立群众在得知这些前因后果后立刻立场倒转,几乎是必然的。而且,如果你一开始就把这些说清楚,这些中立群众其实完全可能同样支持你,而且更不容易倒戈。
最后,我遇到遛狗不牵绳的人,和遇到禁烟区域抽烟的人,是一视同仁的鄙视并当场劝止。(语气视当时心情而定)
@杭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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