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痛可以理解,维权也理所应当,但怎能挑选部分截图片段,就无视整套尸检、医疗事故鉴定、官方调查组的全部书面材料,仅凭时间巧合与主观联想,一口咬定“鉴定造假”?
难道结论没有顺着自己的预期,就代表整份报告全都是人为编造吗?
尸检原始解剖记录白纸黑字:房间隔缺损大小1.0cm×0.9cm。
医院情况说明也解释,心脏停搏之后心肌收缩,离体解剖测量数值,本就和活体跳动状态下B超测量存在偏差。
尸检解剖测出的缺损,和鉴定概括引用7mm的数据,受心脏离体收缩、手术修补改变局部结构影响,数值出现出入,难道就能够直接断定报告凭空捏造?
很多人刻意混淆一个基本事实,术前超声没有精准检出这处缺损,就等同于解剖上这个缺损从来不存在吗?
复杂先心病本就经常多种畸形叠加共存,当时临床重点关注冠状静脉窦病变,超声会受血流、心脏畸形遮挡,漏掉相对次要缺损,这不正是影像学客观存在的局限?
尸检是剪开心脏肉眼直视测量,证据优先级本就高于活体B超。
在还没有核对尸检原始卷宗物证的前提下,直接下结论说缺损是事后编造,这真的符合医学证据逻辑吗?
再看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实实在在列明医方一系列重大过错:术前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诊断依据不足,术前评估不充分,手术时机、入路选择不当,术中操作失误,术后监护处置不到位,明确医方过失和患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何曾替医院洗白?
可鉴定同样客观记录,孩子自带混合型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右肺静脉单干变异,先天解剖畸形抬高手术难度风险,和死亡存在一定关联。
客观承认先天病情基础,就等于替医院开脱责任吗?
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与正视患儿先天复杂身体条件,两件事为什么就不能同时成立,非要搞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
该博文提出,卫健委口头提及缺损在先,鉴定报告出现相同结论在后,以此坐实人为操纵。
可口头转述,为什么就不能是复述尸检早已记录的解剖结果?
真正可以证实造假的,难道不是尸检标本、原始解剖卷宗这类实物证据,仅仅靠两件事发生的时间先后,就能定罪?
拿着时间巧合先预设有罪,再倒推全部事实,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还又直指17名专家评估是提前安排好的,结论毫无可信度。
官方通报写的明明白白,专家组调集多地多学科人才,包含心外、麻醉、重症,甚至法医。对于手术时机,专家内部本身就存有分歧,通报也原样对外公开,何来强行统一口径?
对专家观点可以提出疑问,但质疑结论就等于“集体串通造假”吗?
没有篡改材料、外力干预的客观物证,只因为不认同结果,就给十几位专家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这样做妥当吗?
博文之中还混淆法律概念,直接指控鉴定专家伪证、主管部门包庇。
要分清,本次属于医疗事故行政鉴定,并不是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参与专家根本不满足伪证罪的主体条件。
包庇罪的成立,需要明知存在犯罪而刻意掩盖,一份存有争议的行政鉴定报告,怎么就能够等同于刑事包庇?
对鉴定不服,难道没有合法途径吗?
调取全套卷宗、申请再次鉴定、向公安递交线索,这些难道不是法律赋予的维权渠道?
怀疑可以交给办案机关去核查,凭什么直接在网络之上,把心中疑点包装成板上钉钉的犯罪事实?
想要追究医疗过错责任,完全可以走法定程序,难道一定要预设“鉴定集体造假”作为前提?
涉事相关人员已经接受调查处理。
维权依靠的是卷宗、标本、书面鉴定、司法判决,难道靠舆论联想就可以定是非?
悲痛值得所有人共情,但评判一件事的标尺,难道不应该是实打实的证据?
一切结论,难道不该以完整卷宗与生效司法文书为准?
#舆论观察##拒绝阴谋论##揭穿舆论剧本##医疗过失不等于刑事犯罪##信任是医患关系最好的处方##医疗纠纷理性看待 ##尊重鉴定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