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完毕一份合同,甲方真的是动不动就要解除合同
一、关于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成立,是否必然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考“法答网第八批第五问”,无论是约定解除权或是法定解除权,均受到“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限制,即使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成立,但其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解除通知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通过设置合同解除的行使期限,倒逼甲方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期在另外一个方面平衡双方利益
答: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将导致合同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动。为防止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权没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约定的期限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因此,为了避免甲方在事后援引解除事由主张合同解除,可以为甲方不受限制的合同解除权加以行使期限的限制,督促甲方必须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其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
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合同陷入僵局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确有违约又应当如何处理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中的司法观点,除斥期间届满仅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双方仍然受到合同义务的约束。合同解除权消灭不代表守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消灭,守约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确定法律关系的稳定,但如果合同解除权消灭、但合同确又陷入僵局,在客观上合同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此时继续维持一个"僵死"的合同关系,既不符合效率原则,也有违公平理念。解除权除斥期间届满仅消灭形成权本身,并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陷入履行僵局时援引其他法律制度寻求救济。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合同义务的解放和交易自由的恢复,如果在合同陷入僵局时因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而不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亦不利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使社会资源陷入空置。因此,如果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种不能请求履行的情形的,即使当事人的解除权因行使期限届满而归于消灭,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