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13题答案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3.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陆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4.原告任某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在中止后,如果其近亲属表明放弃参加诉讼,则行政诉讼终止审理;如果其近亲属表明继续参加诉讼,则其近亲属可以以原告身份继续参加本案审理;如果中止后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本题注意】:
1.这个题目想和大家特别强调的就是法条定位,很多同学会误以为许可法当中只有许可,处罚法当中只有处罚,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对于主观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家要知道处罚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这三个行为是一个相依为命的关系,相互辅助,相互支撑。所以在行政处罚法的调查环节,有大量的强制措施作为获得证据的手段,而这个是后续作出处罚的依据。如果平时不翻越法条的话,像我们主观题真题里曾经考过的证据登记保全,强制传唤你是根本找不到他具体的位置的,想也想不到,他竟然在处罚法里呀!
同理,2025年有一问法条题,当事人不缴纳罚款,如何执行?虽然《行政强制法》中有滞纳金等执行手段,但是,既然是罚款的执行,而《行政处罚法》中有专门的罚款的执行内容,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所以,法条应该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2.本题第一问还有同学回答诉讼制度中的证据保全,学了半天法律了,怎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不清楚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定位是行政实体法(比如,处罚法、许可法),只有法院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比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合并审理等才需要定位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啊。该骂!上了考场别犯这种简单错误啊!
3.第2问,延期开庭的理由还有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以及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第3问难度不大,但要回答的全面并不容易。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