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会关注到,部分人工智能创作平台(含AI视频、AI绘画、AI模型训练平台,以下统称“智能体平台”)在其用户协议等格式合同文本中,设置了要求用户概括授予内容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借助格式合同的事先拟定优势,极易使创作者在不知情、未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一揽子”让渡权利,对影视作品创作生产行业的版权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为维护会员单位及广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发布本风险提示与行业倡议。
发布于 北京
近期,我会关注到,部分人工智能创作平台(含AI视频、AI绘画、AI模型训练平台,以下统称“智能体平台”)在其用户协议等格式合同文本中,设置了要求用户概括授予内容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借助格式合同的事先拟定优势,极易使创作者在不知情、未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一揽子”让渡权利,对影视作品创作生产行业的版权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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