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视剧看的都技痒,再再再推荐优酷的早春晴朗,里面有一段李川演的的高管跳槽到竞业公司,然后挖了公司里员工一起走,井柏然演的角色和孙千说“公司高管在离职半年内挖走公司员工这叫不当竞争”
那就说说「公司高管挖总前公司员工,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
1️⃣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明知或应知被挖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或保密义务,仍主动挖角,且通过代签合同、代发工资、代赔违约金等手段协助员工规避竞业限制。
手段不正当:存在组织化、规模化的挖角行为,或违反在先的“同业互不挖人”协议,通过挖角恶意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后果:导致前公司核心人才流失、竞争优势受损、经营成本增加。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如恶意挖角型不正当竞争案
2️⃣没有竞业协议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若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被挖员工与前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如曾参与重要项目、掌握核心客户资源等),仍通过诱导、胁迫、批量挖角等方式,故意削弱前公司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比较明显就是将公司整个业务部门的人都挖走。
3️⃣什么是商业秘密
目前实务里商业秘密认定属于相对于比较空白地区(最近疯狂在上课,也在处理相关案件)商业秘密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条件,像电视剧里这种广告公司必然存在经营信息或者客户低价的商业秘密。
现在因为类似案件高发,常规企业的做法是编写「秘典」,除了科技型企业还有那些其实很多掌握客户信息的“广告类”企业也需要。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