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防火的防火门窗安装进了大学##3人生产销售50多万元假防火门窗获刑#】假冒的防火门窗神不知鬼不觉安装进了某大学化学学院大楼、宿舍楼以及教育园区和大厦项目中……
9月1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制作假冒防火门窗案件,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40万元至25万元。
2023年,姚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以不具备防火功能的中空玻璃冒充防火玻璃制作“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幕墙等产品,安装于某大学化学学院大楼、某大学学生宿舍楼、某教育园区、某大厦项目中。姚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作为副经理和市场负责人,唐某某作为防火门窗的设计人员,均参与了生产、销售假冒防火门窗的行为。涉案的四个项目中,“防火”门窗的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
此后,因琐事不合,王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姚某等人在多个项目中以不防火玻璃替代防火玻璃。姚某得知被举报后,因害怕被追责,便安排人员将不防火玻璃更换为防火玻璃,更换过程中,部分不防火玻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扣押。
姚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起获中空玻璃85块,经鉴定耐火隔热性均达不到规定标准。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唐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门窗中使用不防火的玻璃代替防火玻璃,该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考虑姚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王某某所具有的从犯、认罪等情节,唐某某具有的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http://t.cn/AX04Czd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