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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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诬告邻居猥亵的女子被拘留:惩处诬告陷害,刹住歪风邪气。

南方周末,9月1日,23:27。

2026年8月30日,新黄河报道,此前发视频称在小区电梯内遭男邻居“猥亵殴打”的杭州女子王某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据媒体此前报道,8月下旬,王某某在社交媒体发视频称,她在杭州滨江区一公寓内乘坐电梯时遭一男子猥亵,对方故意用身体蹭撞、挤压等,在阻拦过程中,她不慎用指甲划伤男子,男子随后报警。警方未认定男子存在猥亵,“我被关了一晚上,还被对方要求赔偿5000块钱”等。视频引起极大关注。

8月25日,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确认该事件发生于2026年6月6日。警方接到涉事男子李某某(40岁)报警后及时出警,经调取全量监控视频查明,当晚王某某在朋友高某某家门口聊天时,其宠物狗跑至李某某家门口,恰逢李某某出门遂用脚驱赶,争吵中李某某手指王某某面部,王某某拍打李某某手部,高某某赶到后也拍打李某某手部,致其手臂手指轻微抓伤。因此情节由李某某持续手指王某某面部并辱骂引发,且伤势轻微,故对王某某、高某某不予处罚。通报还称,李某某报警后要求王某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所以在王某某试图乘电梯离开时,用背部阻挡,与王某某控告李某某对其殴打并猥亵的说法不符,因此对李某某也不予处罚。

此案到这里,本来可以说是一件小事:未有效约束宠物狗致影响他人生活,犬主本应表示歉意,而非在有错在先的情况下,没理还不饶人。就算双方都有些不理智的行为,导致言语和肢体冲突,但鉴于系由邻里纠纷引发,并且李某某伤势也很轻微,所以警方对王某某高某某伤人的行为不予处罚,合法合理。而对于王某某控告李某某猥亵这一情节,警方仅仅查明李某某没有猥亵行为因此不予处罚,其实是不够的,还可对王某某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在此案中,王某某向警方诬告李某某对其进行猥亵,显然试图使李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或至少受到治安处罚,即使情节不够严重不构成犯罪,也足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而警方对王某某的诬告行为不予追究,王某某本该偷着乐了。哪知她竟然变本加厉,公然在社交媒体上散布不实指控,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某最终被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可谓咎由自取。

刑法还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情况下,诽谤罪是自诉罪,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告诉。王某某在社交网络上捏造事实声称李某某对其进行猥亵,引起了全网极大的关注,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受害人李某某可以对王某某涉嫌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近年来,社交网络上虚假指控的“小作文”“小视频”屡见不鲜。

以至于公众对“视频/小作文”的态度已从“相信并传播”转为了“等反转”。原因很简单,太多的“视频/小作文”出于“抢先画像”的“舆论战”之需,刻意扭曲真相甚至颠倒黑白。在这起事件中,涉事女子王某某拿出了“先告状”的姿态;而在事件过程中,其朋友高某某不仅录了视频,甚至怂恿王某某倒地,已形成一套“打法”。

试问,如果不是监控视频与警方调查还人清白,李某某是否还要在已经遭遇侵权之后,“被伤害加上被侮辱”?诬告陷害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在于诬告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就像在本案中,警方对王某某诬告李某某猥亵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如果不是她上网诬告,王某某恐怕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不是谁先告状谁有理。

中国古代律法中有“诬告反坐”的制度,诬告别人什么罪,就以此治诬告者的罪。《大明律》甚至规定“诬告加等反坐”,加重处罚。现代刑法虽然不再“反坐”,但诬告陷害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司法机关应对诬告陷害行为依法惩处,震慑“恶人先告状”的不良企图。只有让诬告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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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