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关于小红书的问题的劳资纠纷。
港交所不是劳动仲裁机构。这是被人家劳动者卡住BUG了。
港股以红筹 VIE 架构上市,小红书在招股书中必须声明“境外主体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体,可合并报表”。
在小红期权劳资诉讼中,小红书在境内法庭答辩称:发放期权的境外公司与境内运营实体“相互独立、无关联关系”,以此主张境内法院没有管辖权。
而在港股上市的,是“境外的公司”。
如果你主张“相互独立、无关联关系”,那对不起,你上不了。投资人不可能买个壳啊。
这才是核心。
怎么搞到后来成了“港交所审理劳资纠纷”了?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