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鄂邑盖主的地位看西汉母后权力的来源与特点》
宋人洪迈之《容斋随笔》云:“汉母后预政,不必临朝及少主,虽长君亦然。” 此话大意是,汉朝的皇帝哪怕已经成年,其母太后仍不放弃自己干预朝政的权力。
洪迈这一印象,自然是来至《史记》《汉书》等文献所记载的后宫事迹,不可谓无根之谈。稍熟悉汉史者,应该也有与他相似之感受。毕竟仅西汉一朝,就诞生了吕后、王政君两位秉权多年且影响着朝代走向的母太后。当然,二人秉权时,皇帝究竟算是少主,抑或长君,大有商榷之处。但另有一位窦太后,其实也至少预政于景帝、武帝两朝。其中景帝三十余岁即位,毫无疑问只能归于长君一类。故而洪迈之言,有一定的准确性。
古今学者一向也认可西汉时代母后多预政的特点,但对其原因,却很少深入探讨,或避而不谈,或泛泛归因。比如王子今云:“在汉代,妇女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作为最显著的史例,人们对于吕后专政印象极深。” 贾丽英则认为是因为“汉代统治者十分注重‘以孝治天下’。” 这些理由,尽管也能一定程度上解释母后权力的来源,但总有一种“头小帽子大”的不匹配感。女性社会地位较高或以孝治天下,就是一顶很大的帽子,它能不能导致或必然导致母后预政的现象,缺乏严谨的中间逻辑链。这就使得该问题的研究,剩义仍多,大有可探讨的空间。本文将从汉昭帝时期鄂邑盖主的地位入手,从另一侧面探究西汉母后权力的来源与特点,力求把答案更具体化。
鄂邑盖主,是汉武帝之女,汉昭帝之姊。
《汉书•昭帝纪》:“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帝姊鄂邑公主益汤沐邑,为长公主,共养省中。”
汉昭帝即位时年方八岁,是汉武帝所余之最幼子。其时汉武帝其余诸子中,以燕王刘旦年龄最大。又案《汉书•武五子传》:“久之,旦姊鄂邑盖长公主、左将军上官桀父子与霍光争权有隙,皆知旦怨光,即私与燕交通。” 据此可知,鄂邑盖主的年龄,比刘旦更长。
由于汉昭帝之母钩弋夫人得幸时间,甚至晚于刘旦封王,故而鄂邑盖主绝无可能是昭帝之同母姊。汉武帝虽有诸女,但由于其在位时间长达五十四年,其间或有女儿早卒;又据《武帝纪》:“(征和二年)闰月,诸邑公主、阳石公主皆坐巫蛊死。” 至汉昭帝即位时,鄂邑盖主很有可能已是汉武帝子女中年龄最长者。因昭帝之母钩弋夫人先已被赐死,故而鄂邑盖主虽非亲姊,却能以长姊代母之身份,入宫照料年幼的昭帝之起居。
换言之,假如钩弋夫人未死,那么这一任务自然当由作为母亲的她来承担,也就轮不到鄂邑盖主。但是无论最后承担者为谁,我们可从其中看到一条隐伏的制度线索。即假如皇帝年幼,他的生活起居应由母亲负责,假如母亲已故的特殊情况,则由平辈中年龄较长之女性代理。当然,我认为也有可能会从长辈女性中选,比如幼主之姑姑,只不过汉武帝寿长,其姊妹应该多已身故。总而言之,西汉宫廷中似乎默认,只要有少主,这一“(代理)母亲”的角色总是必须存在的。
汉人有这样的观念,实属情理之中。先秦以来至秦汉一统,即使站在君主角度,国与家也始终存在界限。国有国事,家有家事,不可完全混为一谈。故国有国的财税,大司农为主管;皇家有皇家之财税,少府为主管。两者虽偶有相互支出,但多数情况泾渭分明。国之事公,常由相国、丞相打理。而皇家之事私,即便丞相亦往往不得介入,故设宗正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宗正,秦官,掌亲属,有丞。” 然而宗正只是协助皇帝小家对于皇族大家的管理,并非整个皇室家族的家长、族长。这一家长、族长,理论上只能是成年皇帝本人。而皇帝未成年时,则由其最亲近的女性长辈担任。一切与宗室家族有关之事,此女性长辈皆可过问决定。而鄂邑盖主,正是在昭帝年幼而母亲缺位的特殊情况下,以长姊身份扮演了家长这一角色。
昭帝时代,霍光与上官桀自居辅政大臣,通过联合田千秋、桑弘羊,把持着内外朝大权。在这样的环境下,鄂邑盖主得以入主宫中,成为代理家长,显然非由霍与上官之支持不可。但是反过来看,霍与上官已掌权,却仍需要鄂邑盖主这样一个女性角色出面,恰恰说明了皇家私事与国之公事有别,他们是不便插手的。换句话说,在皇家宗室包括诸侯王这一大家族中,鄂邑盖主这一话事人的角色不可或缺。
故而,燕王刘旦在探听武帝去世后即位情况时,才会说:《汉书•武五子传》:“上弃群臣,无语言,盖主又不得见,甚可怪也。” 刘旦此语显然是认为,在武帝去世之后,鄂邑盖主对于家族之事是拥有足够分量的话语权的。
鄂邑盖主还在昭帝的婚事上,显示出不可取代的家长权力。先是为昭帝选配周阳氏。《汉书•外戚传》:“长主内周阳氏女,令配耦帝。” 皇帝之婚姻,某种程度上也算国之大事,但本质上还是家事,古代由家长做主理所当然。在婚姻大事上,甚至成年人都会尽量遵循家长之命,何况幼主。
后上官桀之子上官安想要纳女儿入昭帝后宫,此女也是霍光之外孙,霍光不同意。上官安转而求鄂邑盖主之男宠,以利益交换说动盖主,顺利立上官氏为后。
《汉书•外戚传》:“外人喜,言于长主。长主以为然,诏召安女入为倢伃,安为骑都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
可见,婚姻之事,即使独秉大权的霍光不同意,只要鄂邑盖主认可也一样能推进。这正说明女性家长在皇室家事上的话事权力。
如前所说,鄂邑盖主并非是一个常规的家长,她是以长姊身份代替了昭帝之母的角色,仍能凭一己之力决定皇族家事。其不常规的身份,恰恰体现出母后权力的常规性。换句话说,假如钩弋夫人未死,她作为亲生母亲、真实太后,在昭帝年幼时决断皇家事务,更是顺理成章。
从而我们还可以推知,西汉皇室,甚至贵族应该是始终保持着家事咨询女性家长的习惯或制度,通常这一家长是辈分最大身份最贵之女性,特别是男性宗主未成年时。当然,前提条件是,这一女性的配偶已经死去。而西汉诸母后的权力来源,正是这种家事的家长话事制。
如吕后废立帝子、废置刘吕诸侯、为惠帝娶张敖女立为后,事虽独断惨刻,大致却不出于家事。
文帝时,太子与梁王驰行司马门,张释之弹劾二人不敬。事经薄太后亲自下诏,得以赦免。《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顷之,太子与梁王共车入朝,不下司马门,於是释之追止太子、梁王无得入殿门。遂劾不下公门不敬,奏之。薄太后闻之,文帝免冠谢曰:‘教兒子不谨。’薄太后乃使使承诏赦太子、梁王,然后得入。” 事关太子与梁王,亦属宗室家事,故薄太后以母后家长之身份决断。
景帝时,窦氏为太后,不断插手帝国继承人问题。君位传承,既是国事,又是家事。这一事情众所周知,不再赘述。于此之外,七国之乱平定后,窦氏又曾决断诸侯王国立后问题。《史记•楚元王世家》:“汉已平吴楚,孝景帝欲以德侯子续吴,以元王子礼续楚。窦太后曰:‘吴王,老人也,宜为宗室顺善。今乃首率七国,纷乱天下,奈何续其后!’不许吴,许立楚后。” 诸侯王国之存废,也是皇室家事。
窦太后还对宗室与外戚子弟的教育问题加强管理。《史记•外戚世家》:“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 此事涉及对象,一目了然属于家族内部。
汉武帝时,魏其侯窦婴与武安侯田蚡曾为灌夫起争执,闹至武帝之母王太后处。《史记•魏其侯武安侯列传》:“太后怒,不食,曰:‘今我在也,而人皆藉吾弟,令我百岁后,皆鱼肉之矣。且帝宁能为石人邪!此特帝在,即录录,设百岁后,是属宁有可信者乎?’上谢曰:‘俱宗室外家,故廷辩之。不然,此一狱吏所决耳。’” 汉武帝亲口指出,由于事关两名外戚,所以才到王太后面前来决断,否则一名狱吏就能搞定。言下之意,狱吏虽可治国事,却不可插手皇室之家事,仍须由王太后这名家长来拿主意。这一年为元光三年,原先辈分更高的家长窦太后已去世,而汉武帝时年已经二十五岁,重要的家事却仍要请示新家长母亲王太后。
综上可见,由于家事和国事的区别,家事总是倾向于在皇室内部由非外人决断处理。而这名决断人,理论上可以是皇帝本人,但事实上往往其母亲,即太后有很大的决定权。皇帝幼年时这么做,当然能够理解。为什么皇帝成年以后仍然如此,我认为这是一种制度的惯性。任何一个皇帝,都是从幼年过来的,其幼年时必然经历家事由家长话事的阶段。这种机制,不可能在其成年的一瞬间就立刻消失,而是会慢慢接受母后逐渐放权的一个长期过程。这一过程,也就在史料文献中体现出母后预政的痕迹。至于为什么某些特殊时期,母后甚至会越过家事,插手国事。我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在于国事和家事,在个别具体事务上可能并不容易区分;其二,也不能完全忽略个体在使用权力上越权的主动性。但一般来说,母后之权力在常规情况下,大致不出于家事。这与洪迈所说的“预政”,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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