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住“告洋状”?以扫黑之名堵投诉之口,于法于理均不可取】近日,有个人公众号博主提出,应当刹住所谓“告洋状”的不良风气,建议将劳动者向境外机构投诉企业用工问题的行为纳入扫黑除恶治理范畴,对擅自跨境举报的人员取消劳动权益、剥夺社保待遇,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论调在逻辑、法理与现实层面均存在明显缺陷,值得认真辨析。
第一,将普通维权行为等同于黑恶犯罪,混淆法律边界。扫黑除恶的打击对象,是敲诈勒索、暴力胁迫、有组织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其认定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程序边界,并非处理言论、举报、投诉渠道选择问题的“口袋概念”。劳动者向境外机构递交投诉材料,本质上属于信息提交或申诉行为,绝大多数情形并不满足黑恶犯罪的构成要件。把所谓“告洋状”直接与扫黑除恶绑定,明显扩大法律适用边界,缺乏法理支撑,也会侵蚀法治的可预期性。
第二,以举报行为为由剥夺社保与劳动权益,违背基本法治原则。社保、劳动保障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基本权利,其取得与存续有独立的法律依据,不能因为当事人选择的投诉渠道而随意剥夺。社会保障权益不能和所谓“治理服从”进行捆绑,否则既动摇社保制度本身的制度刚性,也违背“处罚须有法律授权、程序保障和比例原则”的法治底线。即便一个人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也应依法定程序处理,不能搞“连坐式剥夺”。
第三,一刀切主张刑事追责,忽略行为动机、事实真伪与实际后果。跨境递交材料的情形十分多元:外资企业员工向海外总部反映内部问题、涉外业务配合境外合规审查、跨国企业员工使用公司内设的全球投诉通道等,未必带有主观恶意。单纯以递交材料这一行为本身追究刑事责任,违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恶意突出、捏造虚假事实,并且造成重大实际损害后果,才具备依法追责的条件。换言之,跨境举报是否应予追责,应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恶意捏造、是否造成实质损害,而非取决于“是否跨了境”这一形式要件。
第四,评判核心应在于投诉内容是否属实,而非投诉对象是否在境外。如果投诉内容属于捏造编造,理应依法处置;倘若陈述的是客观真实情况,仅仅因为反馈对象是境外机构就施以严苛处罚,既会压缩公民合理表达的空间,也与国家鼓励依法举报的导向相悖。投诉对象“境外”不等于危害国家安全或干涉内政——反映真实劳动条件问题、寻求企业内外部合规救济,与捏造事实诽谤、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接受境外势力指使危害国家利益等行为,必须严格区分。前者不能预设原罪,后者才应依法处理。
第五,无视全球化之下客观存在的多元合规渠道。不少跨国企业都设立全球内部投诉通道,员工借此反映加班、歧视、安全生产、欠薪等问题,并非意在引入境外势力干预,而恰恰是企业制度内的救济路径。许多外资供应链体系中本身就有海外合规投诉端口,这是全球化下ESG审计、供应链尽职调查、海外上市合规等商业安排的客观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将使用该通道的劳动者一概定性为损害国家利益。
第六,真正需要治理的是违法行为本身,而非“跨境”这一形式。对于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泄露涉密或商业敏感信息、借外部压力敲诈勒索、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当然可以且应当依法按民事侵权、行政处罚或刑事要件处理,但前提是:有证据、符合法定要件、经过正当程序。不能把合法或存在争议的投诉本身犯罪化、黑恶化,更不能以剥夺法定劳动社保权利作为威慑手段。
化解这类矛盾的治本之策,是提升本土司法公信力,完善国内劳资纠纷化解渠道——让劳动监察、仲裁、法院、工会和集体协商机制更加畅通可信,让举报保护和反报复机制真正落地。当国内救济渠道足够近、足够有效时,“绕道境外”的动力自然会下降。用压制渠道代替解决矛盾,只会积累信任赤字,无助于问题的根本治理。
需要明确的是:反对任何违法滥用举报和境外勾连危害法益的行为,与保护劳动者合法申诉权利,二者并行不悖。法治的区别不在于“向谁投诉”,而在于“是否属实、是否恶意、是否造成法益侵害”——这才是法律应有的判断标准。依法区分事实真伪、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才是法治应有的处理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