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员工和企业都必须知道的30个问题》17. 经济补偿金可以附条件支付吗?
谢律师成都说
本期讨论的是一个更常见、也更容易被企业误解的问题: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能不能设置一定的支付条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4的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
经济补偿金可以在离职协议中附条件,但条件不能无限扩大。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后才发生、且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时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的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履行等事项,企业不能将其作为拒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一、案件经过:公司答应给7.05万元,后来却不想给了
王某于2013年8月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招商岗位,工资标准为21000元/月。2017年9月,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王某仍需承担12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9年9月17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在王某履行协议各项义务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0500元。同时,协议还要求王某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归还办公用品、资料和财务借款等,并约定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但公司后来没有支付这70500元。2019年10月,公司发现王某已经到协议中约定的竞争方某购物公司工作,遂认为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据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公司还就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仲裁最终裁决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81168.1元。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争议另案处理。
与此同时,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认为王某已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没有成就,于是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经济补偿金到底能不能“附条件”?
本案真正的问题,并不是王某有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是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公司能不能把员工离职后的某项行为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
法院首先认可一个重要前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可以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作出一定约定。因此,并不是所有“附条件支付”的约定都无效。
但这种条件必须受到限制。根据本案裁判规则,约定的条件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限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发生的工作或者行为,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换句话说,公司可以约定“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公司财物后支付补偿金”,但不能把员工离职以后未来一年是否遵守竞业限制,作为决定这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最终支付的条件。
三、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公司“不给补偿金”的做法?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已经在2019年9月17日解除,解除协议本身已经实现了主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相应的必要性和确定性。
而且,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这一时间节点具体、明确,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付款期限。到了付款时间,公司不能再以一个尚未确定、甚至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判断的事项,反过来否定已经确定的付款义务。
更关键的是,王某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关系解除后的12个月。公司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付款时间却早于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在2019年10月31日这个付款时间到来时,王某未来能否持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身还无法确定。
如果把“未来12个月都不违反竞业限制”作为支付70500元的前提,那么公司实际上可以一直等到竞业限制期限结束后,再决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这就使原本已经确定的解除补偿义务变成了一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义务。因此,法院没有接受公司的这种解释。
四、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公司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当然不是。本案并不是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后,公司只能“认栽”,也不是说公司不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恰恰相反,法院明确区分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这两个问题不能简单混为一谈。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另行主张违约责任、返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等权利。本案中,公司事实上已经就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申请仲裁,并获得了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
因此,企业真正需要做的是分别处理这两种责任,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扣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来解决竞业限制争议。
五、为什么“离职前的义务”和“离职后的义务”要区别对待?
本案裁判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就是看约定的条件究竟针对什么时间发生的行为。
例如,公司可以在解除协议中约定:“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办公设备和资料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事项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与双方顺利完成离职直接相关。如果员工确实没有完成交接,公司可以依据协议以及实际情况处理相应争议。
但竞业限制不同。竞业限制主要约束的是劳动者离职之后的行为,期限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劳动者在离职当天是否能够在未来整个竞业限制期间持续遵守义务,是一个需要随着时间推移才能确定的问题。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把这种离职后的持续行为,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的前提。
这实际上是在防止一种法律关系上的“混同”:企业不能因为员工后来发生了另一项违约行为,就当然把已经产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义务一并消灭。
六、企业签解除协议时,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约定?
从企业风险控制角度来看,本案并不是在否定解除协议中的付款条件,而是在提醒企业:条件必须具体、合理,并且与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具有直接联系。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离职交接、公司财物归还、资料移交等解除过程中已经发生或者应当完成的事项联系起来,并明确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双方对相关事项的确认方式。
如果员工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当把竞业限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企业如果要求员工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范围以及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在员工违反义务时,通过竞业限制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则追究责任。
企业尤其需要避免在解除协议中写成类似“员工今后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公司均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笼统条款。这样的约定很容易导致经济补偿金与其他法律责任混在一起,发生争议后未必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七、劳动者应该注意什么?
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也不能只看补偿金额,还应当仔细阅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完成交接、归还公司财物后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应当及时完成这些事项,并保存交接清单、邮件、微信记录等证据。如果公司已经确认员工完成交接,却仍然拒绝付款,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协议同时涉及竞业限制,则更要看清楚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企业也不能简单地用一笔钱把所有法律关系混在一起。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以“你以后不能违反竞业限制”为理由,拒绝支付已经明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结合协议具体内容,判断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实际上属于把离职后的不确定行为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前提。
八、律师提醒: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不要混为一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4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真正值得企业和劳动者注意的是:法院对两类法律责任进行了清晰区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补偿;竞业限制责任,则是劳动者离职以后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产生的另一项法律责任。即使劳动者后来违反了竞业限制,也不能当然意味着企业此前已经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可以直接不支付。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员工存在竞业限制违约,应当依法、依约追究其竞业限制责任,而不是简单采取“扣住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于劳动者而言,签署解除协议时,则应特别关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避免因为没有认真审查协议条款而产生新的争议。
本案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经济补偿金可以附条件,但这个条件不能无限延伸到劳动关系解除以后,更不能把员工未来是否违约作为企业拒绝支付已经确定的解除补偿金的理由。
结语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不是一份“万能免责书”,里面每一项约定都需要放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理解。
企业可以通过解除协议明确员工离职前应当完成的交接、财物归还等事项,也可以依法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但这两类事项应当分别处理,不能因为员工后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就直接否定已经产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要明白一个道理:签了离职协议,并不意味着协议中的所有条件都当然有效;如果企业设置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则或者将未来不确定事项作为付款前提,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当然拒绝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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