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火警传视频被开屏广告耽搁近一分钟,公共安全也要为流量让路?】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广东深圳张女士发现小区邻居家中起火,阳台有明火窜出,立即拨打119报警。接警员发来短信链接,要求上传现场视频,以便消防人员研判火势。张女士点击链接后,跳转出的竟是浏览器开屏广告。她着急想关掉,却误触页面,直接关掉了整个浏览器窗口,只能再次点击短信链接。再次跳转广告后,张女士选择跳过,进入消防页面,顺利上传了视频,但前后耽搁了半分钟至一分钟。
9月2日晚,深圳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表示,报道中市民反映的开屏广告系个人手机浏览器App发布,其“开屏广告”与短信链接没有直接关联。按工作流程,119指挥中心接到市民电话报警后,立即进入处置调度程序,消防救援力量随令而动,不存在因为上传视频贻误出警时间的情形。接警员在力量调派的同时告知报警人可通过119指挥中心发送的短信链接上传现场视频是为了掌握现场情况,为精准灭火救援创造条件,提升灭火救援效能,并不影响处警进度。
换句话说,这次开屏广告并没有耽误消防出警。但问题不止于此,当市民按照接警员的指引,试图通过短信链接提供火情视频时,她仍然不得不先面对一个商业广告。
119的火警视频链接最终要通过报警人手机上的浏览器打开,而浏览器把启动的头几秒卖给了谁,消防部门和报警人显然都无从知晓。
于是吊诡的一幕出现了,市民走公共救援通道,进门还得先看广告牌,这牌子位置又大又刁钻,一不小心就会被挡住。
规则其实写得很清楚,《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更进一步明确把弹出广告纳入约束,不得有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等情形。
那为什么我们日常还要面对如此多关闭起来很困难、跳转起来很容易的广告?答案藏在罚则里。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写明,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一个拥有庞大广告流量的浏览器而言,三万元究竟能形成多大震慑,恐怕不难想象。
早在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刘文杰教授就在《法治日报》撰文指出,针对网络弹窗乱象,2014年以来,监管部门曾多次启动整治行动,整治期间相关企业的确会收敛不法行为,但专项行动过后乱象很快又会继续。
如果一种商业模式需要反复监管才能暂时收敛,那么当其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互联网商业化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一些互联网广告的产品设计,逻辑上就没有把用户的时间当回事,用户误触、点错,大不了重来几次,还能多挣点流量钱。
然而是谁默认的,用户必须为平台的商业模式承担这种时间损耗?
尤其是在紧急场景中,真遇到了如张女士碰上的状况,时间还经得起开屏广告来回拉扯吗?
从这个角度看,对于报警、急救、灾害预警、公共交通紧急通知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景,应尽可能减少一切无关的内容,给公共服务场景创造“免广告通道”。
这并不需要互联网企业承担多么巨大的经济损失,只是修改一个产品设计上的优先级,当系统判断用户正在进入公共安全服务时,广告自动让位。
消防部门已经明确,开屏广告没有耽误消防出警,这说明现有的119处警机制本身留有安全余量,这是好事。
但不能因为系统兜住了,就认为前面的障碍无所谓。
举个例子,如果通过浏览器打开急救信息确认或者灾害预警页面,还要跟开屏广告博弈一番,用户是什么心情?会不会耽误性命攸关的事?
公共安全在于防患于未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知道,商业化必须在什么地方后退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