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十年终获胜诉:韩国大法院裁定“影院须向视·听觉障碍人士提供字幕和解说”】#海外新鲜事##热点现场#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影院必须提供画面解说、字幕以及接收设备等,以确保视听觉障碍人士能够不受歧视地观看电影。这距离该诉讼提起已过去10年零6个多月。
大法院第一庭(主审法官千大烨)于3日上午10时,在对4名视听觉障碍人士针对CJ CGV、乐天文化工厂、Megabox中央等公司提起的歧视救济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要求其重新对原告败诉的部分进行审理。
大法院说明称:“原审判决重叠适用了‘放映次数’和‘放映厅范围’两项标准,这属于过度考虑被告方的财政负担,超出了裁量权的界限。因此采纳原告的上诉理由,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大法院还指出:“即使对于非残疾人,也应当一同审视在不因观影方式变化造成过度混乱的情况下,能切实有助于消除对残疾人文化歧视的标准是什么,但原审并未做到这一点。”
这4名视听觉障碍人士于2016年2月17日提起诉讼,主张“虽然听闻韩国电影观众已突破千万,但残疾人却不在这些观众之中”,旨在保障视听觉障碍人士的观影权利。
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判决原告胜诉。一审判决要求,对于电影制作方或发行方已提供画面解说和字幕文件的电影,影院应提供画面解说和字幕,并配备FM助听器等辅助设备。
此外,还要求影院在网站上公示提供画面解说和字幕的电影、放映厅及放映时间等信息,并提供盲文资料、大字版文件或手语翻译等。
然而,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附加了一些条件,作出了“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当放映厅座位数超过300座时,应将全部放映次数的3%作为“无障碍电影”进行放映。“无障碍电影”是指为视障人士提供语音画面解说、为听障人士提供文字字幕的电影。
当天的大法院宣判,为身为听障人士及听语障人士的原告提供了手语翻译支持,并且为了让原告便于理解,同时提供了“简易阅读(Easy-Read)”版判决书和普通判决书。这是大法院首次提供“简易阅读”版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