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_婚姻继承律师
26-09-03 14:0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微博新知博主 长文原创作者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女子主动与人发生性关系后敲诈##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称遭强奸勒索19.5万#大连公安在扫黑除恶收网行动中破获一起色情敲诈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物色工作稳定、具备经济条件的男性,以谈恋爱、发展情人的名义主动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事后以自杀、举报对方强奸、到单位以及子女学校闹事等方式进行要挟,向被害人勒索钱财,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案件以报案强奸、闹事曝光隐私作为要挟索要钱财,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况且,强奸罪成立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不能仅凭一方口头指控定案,司法机关会结合聊天记录、监控、伤情鉴定等完整证据链综合判断。

为什么这种色情敲诈能屡屡得手呢?

强奸的指控还是相当具有杀伤力的。一旦被举报强奸,即使最终证明无罪,当事人的名誉、事业、家庭都可能遭受不可逆的损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精准利用了这种恐惧,选择工作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男性,这些人有社会地位、有家庭、有软肋,最害怕事情闹大。

法律保护每一位真实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女性被侵害之后有权报警维权;但不能把刑事报案当做索取钱财的工具,借报案为名实施敲诈,同样要承担刑事法律后果。

真正应该警惕的是,当“强奸”的指控可以被当作敲诈的筹码时,真正的受害者会逐渐失去声音,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