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小三同住的丈夫重婚罪被驳#【#婚外胚胎案丈夫重婚罪被驳回#】
无锡“婚外胚胎案”有了新进展。9月4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当事人朱女士处获悉,其控告丈夫唐某某和曹某某犯重婚罪的诉求均未被警方和法院认可。朱女士还表示,丈夫经常和女方出差,“同进同出同住”。
对此,有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称,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因素,是男女双方是否持续共同生活,并在其生活圈、社交圈中以夫妻身份出现。律师表示,即使二人居住地点不断变化,也存在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能。“真正困难的地方,还是如何把这些分散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事实固定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
[星星]朱女士称“男方出差必带着女方”
据朱女士提供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于8月3日提出控告的唐某某重婚案,警方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据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该院收到朱女士提交的刑事自诉材料,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唐某某、曹某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判处刑罚。
该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除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要求、属于本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条件,还应有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经该院通知补正后仍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依照相关规定,该院不予受理朱女士的起诉。
朱女士告诉南都记者,“男方在2025年7月便开始不回家吃晚饭,他和女方傍晚散步时被熟人撞见过。男方晚上会回家睡觉。此外,男方出差必带着女方,他们去了非常多的城市,同进同出同住。平时,男方一般上午去公司两小时,从吃中饭开始就和女方待在一起。”
南都此前报道,2025年,朱女士看到丈夫手机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通知短信。发送方为“中山医院”,称呼其丈夫与另一女子为“夫妇”,提醒他们于2025年10月30日到手术区域等候,并提醒“务必携带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当晚她与丈夫对峙,丈夫承认了全部事实。
7月30日,涉及胚胎处置权纠纷的案件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朱女士起诉丈夫、第三者以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三方,诉求包括销毁胚胎、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涉事女子公开赔礼道歉等。
[星星]律师分析重婚罪认定难点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杨倩雯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称,重婚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已有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虽未再次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认定难度的主要是第二种情形。”
杨倩雯表示,重婚罪规制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婚外同居或者婚外生育子女,认定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事实上形成了一段具有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外观的共同生活关系。“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因素,是男女双方是否持续共同生活,并在其生活圈、社交圈中以夫妻身份出现。”
例如,双方长期共同居住,邻居、物业等均将二人视为夫妻;共同抚养子女,并在子女入学、就医等场合以父母身份出现;在租房、社区登记、紧急联系人等材料中以配偶身份登记;或者在家庭聚会、婚丧嫁娶等场合长期以女婿、儿媳等身份出现,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证据。
“反过来说,即使双方长期保持婚外关系,甚至已经生育子女,如果各自有独立住所,只是偶尔共同过夜、旅游,对外也从未以夫妻身份出现,那么仅凭转账记录、亲密照片、生育证明等证据,一般还不足以直接认定构成重婚罪。”
不过,杨倩雯强调,“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是判断重婚的核心,居住地点是否固定并非决定性标准。如果双方虽然长期辗转不同城市或住所,但在不同生活场景中均持续以夫妻身份对外出现,也不能仅因没有一个固定共同住所,就排除构成重婚的可能。
“婚姻、感情当然具有很强的私人属性,但重婚罪所保护的并不只是个人感情,而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杨倩雯表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重婚,还需要关注这种关系是否已经从私人交往延伸到社会生活中,并持续呈现出夫妻关系的外观。
就朱女士一案而言,杨倩雯认为,如果男女双方长期共同出差、生活,在其到达的不同地方,酒店工作人员、合作伙伴、朋友等接触人员均长期将二人视为夫妻,且双方也持续以夫妻身份对外相处,那么即使居住地点不断变化,也存在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能。“真正困难的地方,还是如何把这些分散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事实固定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记者 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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