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剖宫产身亡3次鉴定3种结论#【红星快评|产妇剖宫产身亡,鉴定本身不能成“不确定因素”】#鉴定本身不能成不确定因素# 据大河报报道,45岁产妇赵秀玲在淄博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手术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后转院治疗,最终不幸离世。三年内,淄博市医学会、山东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先后作出三份鉴定结论,从“不属于医疗事故”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再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三次鉴定,得出三种不同结论。
从“无责”,到“轻微”,到“主责”。同一病历,三级鉴定,三种结论,不仅让逝者家属历经煎熬,也让医疗鉴定陷入公信力危机。须知,医疗事故鉴定是厘清医患权责,化解医疗纠纷的“天平”。医学因高度专业性,理应客观公允。如果天平砝码,混入人情、利益等因素,长此以往,就会蚕食医患信任,让事故鉴定本身成为动摇信任的事故。
中华医学会鉴定列举的医方在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术前应对不当、麻醉评估不足、抢救流程存在缺陷、额外开展子宫肌瘤剥除术等过失,绝非隐蔽细微的诊疗瑕疵,前两次鉴定却对此忽视。特别是,在产妇生命体征已不稳定的情况下,医方还执意开展必要性相对不高的子宫肌瘤剥除手术,徒增手术时长与出血量,大幅叠加风险。
以上所列举的问题,若鉴定机构选择性忽视,那鉴定本身就会变成不确定因素,医患信任就会被反复伤害,鉴定公信力也会遭到损害。
何以如此?不同级别医学会专家资源、专业能力等存在差距,更关键的还是鉴定结论的责任压力不同。这一反转的症结,在于难以规避的“同体监督”困境。专家库成员若多来自本地医疗机构,行业羁绊、人情关联就极易干扰鉴定的客观性。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切断“自己鉴定自己人”的利益关联,才能避免看人下菜式鉴定消耗公众信任和加剧医患对立。
当然,网络讨论中也有观点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也要正视医院救治能力的现实局限。事后鉴定是按理想化严苛标准复盘抢救过程,医疗资源不均衡现实下,囿于基层医疗现状,在动态发展的病情抢救中未必能尽善尽美。如此则类似高危病例与有限的基层医疗技术就出现了冲突与错位,这或许也是此类纠纷不断地的原因。
杜绝鉴定乱象、重塑行业信任,关键要实现诊治能力与责任认定的基本匹配,让医疗过错标准与施救的医疗水平相适应。一方面,优化鉴定专家遴选机制,推行跨区域、匿名化鉴定模式,守住鉴定公正底线。另一方面,应建立分级适配的责任认定制度,结合病情风险、诊疗场景综合定责,实现权责对等。(红星新闻评论员 李晓亮) http://t.cn/AX069y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