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2次修正重婚罪只字未改#【马上评|从“婚外胚胎案”审视刑事司法对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认定是否该改一改了#“婚外胚胎案”原配控告丈夫重婚罪案有了新进展。9月3日,有媒体报道,当事人朱女士透露,无锡警方经审查认为男方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称,朱女士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不予受理起诉。
我国刑法中,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没离婚又去民政局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在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同居生活。是否认定为事实重婚,这就需要结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公开、是否持续稳定、周围群众是否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也正是对这个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要求,容易阻碍重婚罪的构成。当事人只要没有去登记,在多地流动居住、婚外备孕、培育胚胎、婚外生子等,单独来看,都很难推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就达不到事实重婚的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内容直接照搬了1979年刑法。此后,刑法历经12次修正,涉及上百个条文的修改,但重婚罪始终只字未改。理由大多是考虑到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介入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克制。
然而,我国的社会形势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和财产等核心权利义务,也与几十年前有了很大的不同。
回到朱女士控告的这起重婚案中,无论是家庭财产、与丈夫绝对排他性的同居关系,还是丈夫与第三者意图生育孩子的非法行为,如果均属实,那么这三方面均严重侵犯了朱女士的权利。而这三者正是所有婚姻家庭关系最核心的因素,无疑也是重婚罪应该保护的重中之重。
所以,从注重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转向注重配偶的实质权益被害,应是重婚罪的正确适用需要转变的观念,也是刑法回应时代变化的必然要求。
犯罪的首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对权利人的严重侵犯。为此,重婚罪设置的目的,不能只停留在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上,而应该落实于夫妻双方具体的权利保护。同样地,重婚罪的司法适用,应该重在强调权利的实质保护,而不是过于计较非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http://t.cn/AX0ap99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