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平律师
26-09-05 15:49 微博认证: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头条文章作者

河南判例:申请公开7个村约6000户的补偿明细,明显超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理范围,不具有合理性,且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
——郑某良诉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2025)豫行申1600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icon》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案中,郑某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七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华路街道办七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七个行政村、约6000户。郑某良上述申请的信息,涉及的人员和家庭户多、范围广、时间跨度久远,且横跨多个行政村,明显超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理范围。在此情况下,原审根据上述规定,认为其以“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为由申请数量如此庞大的政府信息,不具有合理性,且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处理思路正确。中华路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其申请事项不予公开,对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不会造成实质影响。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