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卖黄金所得资金遭冻结非个例#】#什么是善意第三方#9月6日,#研究生卖黄金所得12.4万被跨省冻结#冲上热搜。就读于北京交通大学研二的王同学在2026年6月出售实物黄金所得的12.4万元款项,被湖南常德市临澧县公安局烽火派出所以涉案为由冻结,他名下其余银行账户也被限制。
记者检索过往报道发现,王同学的情况并非个案。不少电诈分子为躲避追查,会用电诈资金购买黄金等商品,而后再将其变现,以此达到“洗钱”的目的。
据澎湃新闻8月报道,上海的陈先生通过二手平台出售个人黄金制品,交易流程合规、价格公允,主观上无任何违法犯罪故意。问题在于,此次交易的买家系电信诈骗人员,其转账资金源自电诈赃款,导致陈先生的收款账户被警方冻结。虽经警方调查,陈先生的清白得到了证实,但当地警方已将其账上8万元款项拨付给电诈案件受害人。
无独有偶,红星新闻8月报道了《卖牛肉收到38万元货款竟是“涉诈资金”,牛肉经销商账户遭冻结》一事。郑州多家牛肉、牛副产品经销商遇到账户被警方冻结的情况。有人下了大额的活牛或牛肉订单,订单被正常支付,有运输公司来拉走了活牛或牛肉,但账款到经营者账户以后被警方冻结,冻结理由是相关货款为“涉诈资金”。
在此类案件中,警方为帮电诈受害者追回被诈骗的资金,将出售东西给诈骗分子的人的账户进行冻结,还会对诈骗资金进行划扣。对卖东西给诈骗分子的人来说,自己的货物已被诈骗分子拿走,所得的资金却要被划扣,无疑是“物财两空”。
这里就涉及法律中的“善意第三方”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些条件包括: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及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依法登记或交付。
而在刑事案件的赃款赃物追缴中,同样适用善意第三方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即诈骗分子)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此次王同学遭遇的核心争议之一,是涉案资金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广东禾叶垠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杰律师告诉记者,若交易本身真实合法,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如合同、沟通记录、交付凭证等,证明自身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交易属正常民事行为,据此申请公安机关及时解除账户冻结。(广州日报、津云新闻、南方日报)http://t.cn/AX008ef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