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92 【连载】再探日泰奥特曼纠纷(1)
用《1976合同》解约《1976合同》
首先我们要明白,《1976合同》的真伪本身并不重要,起码不是首要。重要的是有效还是无效,日泰双方以真伪裁定效力只是手段,证实证伪本身并不是目的。以辛波特桑登猜家的立场来说,合同当然是真的,所以有效力。而圆谷制作一方却有数次态度的转变,由于过去公司属于家族甚至个人企业,无论是《詹伯A与钟寺巨人》还是《哈奴曼与7个奥特曼》都属于黑箱商业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缺乏足够的历史人证物证,很难说明真伪,所以日本法院鉴别印章、泰国法院鉴别签名,各以不同依据得出了相反结论,左右了双方法理权利。
但商业纠纷往往是撕破脸之后才会闹上法庭,辛波特一开始以合同发难是泰国有代理商通过圆谷在美国分公司奥特委员会的授权发布《詹伯A对钟寺巨人》的录像带侵权,连圆谷一夫也是首次知道合同的存在,出于辛波特和圆谷皋几十年的“友情”,又作为叔伯长辈,一开始进行柔性沟通,在1996年7月23日给辛波特发了一封邮件,请求重新签约,将合同中“日本外的全球范围”使用权等缩小到泰国、老挝、越南、缅甸、柬埔寨五个国家,并交付圆谷制作三成收益。这个改签条件换谁都不能接受,无论圆谷一夫本意出于和解还是挑衅,这份邮件中请求重新签约的举动都成为后续圆谷制作主张合同为假的污点。
1997年,圆谷制作分别向日本和泰国法院起诉辛波特和彩耀公司。结果我们都知道,圆谷在03年的日本法院全面败诉,搁泰国法院那边先是03年败诉,09年又全面胜诉。网上常见调侃日泰两方是“换家式判决”,实际风险却并不对等,《1976合同》并不规定辛波特有日本的权利,即便圆谷制作败诉也不影响自家的营业活动,但泰国却实打实在合同限定范围内,辛波特一旦在泰国失据便无立足之地,于是在2008年败局已定时,将权利跨国转让给了日本的UM公司,至于UM公司的情况,我们以后再说。
虽然UM依然不会在日本本土影响到圆谷制作的活动,但本国法院承认其权利,始终会构成通向海外有法理依据的授权链条,所以圆谷制作换了一套打法,合同本身没有规定期限,那就承认合同,自己再以授权者的身份解约,在今年得到了东京地方法院的认可,彻底让UM公司失去了本土的权利合法性。
近10年来,UM公司在美国败诉、辛波特去世、圆谷解约《1976合同》、港澳台代理权尽归木棉花,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局势都对桑登猜家十分不利,仅剩奇奥天尊小挫新创华争些颜面。当然奇奥天尊对奥特曼的运营也并不上心,粉丝不买账,却还有最高院历史判决背书,奥特曼版权之争显然进入了垃圾时间。然而不久前辛波特遗物将在美国拍卖的消息一经发布,便吸引到了全球特摄迷的目光。三年前特摄夜航船刚刚起号时,依照《奥特曼与著作权》一书总结了若干日泰两方的纠葛(注),今次借机根据当下形式再度补充介绍一些相关史实。
注:【连载】跨越三代人的爱恨 圆谷VS采耀:http://t.cn/A6H9cp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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