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正在准备这篇稿子,但我觉得很有道理:
《低保户是否该剥夺一个人正常的消费?》
江西一个低保家庭的女孩,自己攒钱去香港看了一场演唱会。
网上很多人第一反应是:
“都吃低保了,还能去香港看演唱会?低保不该取消吗?”
先看法律。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注意,这里保障的是家庭。
《社会救助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也应当定期核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变化,作出调整、终止社会救助的决定。
而江西的规定更加具体。
《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第三条明确: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
第二十一条又明确,家庭支出包括日常消费、刚性支出和高消费。
到了第二十四条,直接把**“出国或出境旅游、就医”**列为可以认定存在高消费行为的情形。
所以,这个女孩去香港看演唱会,确实可以成为民政部门复核低保资格的依据。
但是,复核和取消,是两回事。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申请前一年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停止救助。
所以法律逻辑其实非常清楚:
高消费,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实;不是看到一笔消费,就自动证明整个家庭已经脱贫。
如果女孩的钱来自自己打工攒下来的,就应该查这笔收入如何计算进家庭经济状况;
如果里面确实有家庭救助金,或者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等情况,那当然应该依法处理。
但最终要判断的,仍然是:
这个家庭的人均收入、财产和整体经济状况,现在到底还符不符合低保标准。
不能拿一次高消费,直接代替这套判断。
而且《社会救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后,还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所以我的观点很明确:
低保可以查高消费,出境看演唱会也完全可以成为复核理由。
但是,一次消费可以触发复核,不能直接替代复核。
尤其是如果最后查明,女孩的消费并没有改变这个家庭的整体经济状况,而父母依然符合低保条件,
那么仅仅因为一个家庭成员去了一次香港,就直接让整个家庭失去低保,
这个决定就值得认真审查。
截至目前,当地民政部门回应称,相关情况仍在核查,网传“全家低保资格已经被取消”尚未得到最终确认。
所以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
“低保户凭什么去香港?”
而是:
“一次高消费,可以触发复核,但凭什么直接决定一个家庭不再需要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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