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禁停新能源车男子有车位不能停#【小区车库禁停新能源车:615户赞成,就能禁一辆车回家?丨中听】#福建一小区投票通过车库禁停新能源车#多数人赞成,就能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据封面新闻9月6日报道,福建南平新城中心一期·帝景国际小区,业委会8月29日发出一纸通知:参与表决659户、同意615户,《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及禁止在地库安装充电桩的决定》通过。已停在地库的新能源车,10日内移出。
张先生2009年买下地下人防车位20年租赁使用权,2024年9月换了新能源车,安安稳稳停了快两年。一纸通知下来,他的车,回不了“家”了。
理由是什么?物业负责人的回答很干脆:“怕爆炸。”
先摆事实。小区700多户,地下车位只有100余个;地库里停新能源车的,一共两位车主。张先生的车位上没装充电桩,也从不在地库充电。
一辆不充电的新能源车,停在自己花钱买下使用权的车位上,怎么就该被当成“危险品”赶出去?
新能源汽车是经国家检验合格、合法销售、挂牌上路的商品,路权与燃油车同等。这些年,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小区配建充电桩的文件一份接一份,不许新能源车进地库的规定,一条都没有。国家没禁的,一个业委会禁了,是不是有点过度担忧了?
“怕爆炸”这三个字,要分两面说。
这些年,地库新能源车起火确实有过,业主的担心不是凭空来的。但细看几起广受关注的案例,火情几乎都发生在充电环节。张先生不装充电桩、不在地库充电,停放中的风险,与一辆燃油车有多大区别?再说了,燃油车同样有起火案例,多起地下车库火灾并非新能源车所致。以“充电”场景中的风险来禁止“停放”,逻辑不通,属于把麻烦甩出去、把风险转给少数人。
《民法典》第272条写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先生的车位使用权,是2009年花钱买下、合同写明、至今仍在合同期内的权利。别说业委会,就是业主大会,也无权一笔勾销。
有人说了,这可是615户投票通过的。票数确实多。但多数决从来不是万能钥匙。《民法典》第278条列举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管的是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议事规则、选聘物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能决定“公共事务怎么办”,决定不了“某一位业主的合法权利有没有”。
第280条写得明白: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程序合法,不等于内容合法;票数够了,侵权照样可撤。以防范消防风险为由全面禁止新能源车出入,属于过度限制,侵犯了业主的停车使用权。司法实践中也早有判例:车位管理方案即便票数合规,未兼顾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院照样撤销。
物业那句“我们只执行业委会决定”,同样站不住。物业公司不是决议的传声筒,明知决议可能侵权仍配合执行,责任跑不掉。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不达标,是真问题;升级改造要钱,也是真难处。但法律早给了出路。《民法典》第281条写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共同决定,可以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业委会还可依法申请使用。地库消防设施,正是“附属设施”。钱有路,事有法。把“省钱”的代价甩给两位车主,这种“安全”,安全得有些自私。
口子一旦开了,今天的投票者,明天也可能成为那个少数。一个业主花钱买下的,是一个踏踏实实的“家”。回来竟发现,回“家”的权利,615户已经替他锁上了。“安全”的代价,不该让一辆合法上路的车独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