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低保的人,有没有资格去香港看演唱会?
近日,江西赣州一名网友发帖称,她正在读中专的表妹来自低保家庭,却靠暑假打工和平时省下的钱,花了约3000至5000元去香港看偶像演唱会。按照原帖说法,社区工作人员此前曾提醒她,这类消费可能影响低保资格,女孩回来后,全家低保被取消。
不过,赣州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随后通报,目前并未确认这个家庭已经被取消低保。官方确认的是:女孩赴港观看演唱会后,触发了低保对象动态监测预警,当地正在重新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所以,这件事目前真正发生的,是一个低保家庭成员因为去香港看演唱会,被政府重新审查低保资格。
网上争议也就来了:政府审查低保家庭,究竟应该审查他们有多少钱,还是连他们的钱怎样花也应该管?
既然有钱追星,为什么还要拿低保?
支持停保的一方,理由并不难理解。
低保的全称是最低生活保障。它不是人人都有的普惠福利,而是财政用公共资金,为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困难家庭提供兜底。
赣州经开区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25元,农村为785元,而且低保并不是每个人固定领取这个数字,而是根据家庭收入和困难情况补差或者分档发放。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家庭一边靠每月一两千元低保维持生活,一名成员却能够一次拿出三五千元,专门去香港看演唱会,自然会让人产生疑问:
既然有能力承担这种消费,这个家庭是否真的穷到需要社会兜底?
网上有人说得很直接:“低保是生存兜底,不是追星补贴。”
从这个角度看,问题甚至不是政府有没有权管她怎样花钱,而是一个家庭既然有能力拿出相当于几个月低保金的钱去香港追星,本身就说明它的真实经济状况可能和申报情况存在差距。
这类怀疑也并非完全没有现实依据。
低保审核不可能知道一个家庭所有真实收入。现金兼职、亲友长期资助、隐性经营收入,甚至隐瞒的财产,都可能避开一般的收入和银行账户审查。
如果一个申报收入很低的人,却频繁坐飞机、住高级酒店、出境旅行,那么“消费水平和申报收入明显不符”,当然可以成为政府重新调查的线索。
江西现行规定也确实把这一点写进了制度。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规定,申请低保前一年或者领取低保期间,如果存在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而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可以停止救助。
江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列举的高消费行为,还包括在星级以上宾馆、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自费到高收费学校就读,以及出国或者出境旅游等。
所以,当地因为女孩赴港看演唱会启动复核,并不是干部随口吓人,而是有地方规则依据。
支持停保的人还有一个很现实的理由:低保资源毕竟有限。
如果一个领取低保的家庭可以拿出几千元出境追星,而另一些更加困难的家庭却没有获得救助,自然容易损害公众对社会救助公平性的信任。
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认为政府不仅有权查,而且应该查。
一次消费就能证明一个家庭已经不穷?
但反对者的问题也很有道理:一个穷人做过一次昂贵消费,就能证明他已经不是穷人吗?
未必。
假如原帖所说基本属实,这个女孩的钱主要来自暑假打工和平时积蓄,那么首先应该查清楚的是:她究竟赚了多少钱?这些收入按规定怎样计入家庭收入?计入以后,她家还符不符合低保标准?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规定,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核心条件,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家庭有没有资格拿低保,最重要的仍然是收入和财产。
如果这个女孩暑假打工赚了5000元,而且这5000元依法应该计入家庭收入,那就按照规则计算。
收入提高到什么程度,就相应调整多少低保;超过标准,可以暂停;以后收入下降、重新符合条件,再恢复相应救助。
这是一笔可以算清楚的账。
但“她赚了5000元”和“她把5000元花去看演唱会”,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如果这5000元拿去交学费、补牙或者给家里买冰箱,可能很少有人认为因此就应该取消低保。
为什么同样的钱,一旦买了演唱会门票,就突然证明这个家庭“不值得救助”?
这里已经不只是审查一个家庭有多少钱,而开始评价穷人“应该怎样花钱”。
贫困当然不意味着一个人除了吃饭、睡觉、看病,就不能有任何其他生活。低收入家庭的年轻人同样可以喜欢音乐、电影、游戏,也会谈恋爱、买生日礼物,偶尔吃一顿好的。
去香港看一场演唱会当然不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公共财政也没有义务保证每一个低保家庭成员都有条件出境追星。
但这和“一个人只要去过香港看演唱会,就证明全家不再贫困”,并不是一回事。
三五千元对于低保家庭来说当然是一笔很大的支出,甚至可以认为这种消费选择并不理性。
但消费选择不理性,并不能直接证明收入已经提高。
一个人省吃俭用一年,买了一部一万元手机,不代表他的年收入因此变成几十万元;一个低收入家庭把多年积蓄花在一次旅行上,也不能仅凭这次旅行推断他们已经不穷。
消费水平可以反映经济状况,但不能简单等同于经济状况。
有资格看演唱会和有资格继续拿低保是两回事
所以,“拿低保的人有没有资格去香港看演唱会”,其实要拆成两个问题。
如果问的是一个人有没有这种个人选择,我认为当然有。
收入低,并不会让一个人失去听演唱会、看电影、旅行或者享受其他文化生活的资格。
但如果问的是:完这次消费以后,他还有没有资格继续拿低保?
那就应该重新核查收入和财产。
政府当然应该查。
一个低保家庭成员突然发生数千元跨境娱乐消费,和申报的经济状况存在明显反差,触发动态监测完全合理。
真正应该查的是:这三五千元究竟从哪里来的?
如果调查发现,这个家庭还有没有申报的收入、存款或者长期经济来源,当然应该取消低保;如果存在虚报、隐瞒甚至骗取救助,也应该依法追缴。
如果钱确实来自女孩打工,那么就把这笔劳动收入按照规定计入家庭收入,再重新计算她家是否仍然符合标准。
如果收入增加以后仍然符合,就继续领取;如果暂时超过,就按规定调整或者暂停。
我不太赞成的是另一种处理方式: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符合标准,只因为政府认为“一个低保户不应该拿钱去看演唱会”,就取消资格。
因为这种规则最后很容易变成对穷人生活方式的审查。
穷人可以买多少钱的手机?
能不能喝三十元一杯的咖啡?
能不能吃海底捞?
过年能不能去旅游?
孩子谈恋爱,能不能买一份几百元的礼物?
如果每一种消费都要由政府判断“是否符合低保身份”,这条界线很难划清。
香港的综援,提供了另一种处理思路
这件事情刚好发生在“去香港看演唱会”,也可以顺便看看香港自己的社会救助制度怎样处理类似问题。
香港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同样不是人人都可以领取,也会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
2026年2月起,单身健全成人的资产上限为3.7万港元,家庭则根据成员人数和情况分别计算。
综援受助人也不是可以无限期离港。普通受助人一个付款年度的离港宽限为60天,长者或者残疾人士为180天。
但从现行公开规定来看,香港并没有像江西这样,把“出境旅游”本身列为可以停止救助的高消费行为。
这种做法背后的思路比较清楚:政府严格审查你究竟有没有资格获得救助;一旦你的收入和资产符合资格,有限的钱具体怎样安排,原则上仍然由个人决定。
我更认同这种界线。
社会救助当然不能变成没有门槛的福利。冒领低保、高收入却领取低保,都应该严格查处。
但政府最应该审查的,是一个家庭有没有隐瞒收入和财产,而不必进一步成为这个家庭生活方式的裁判。
所以,对于赣州这个女孩,现在还没有必要急着替她下结论。
先把她的钱从哪里来、家庭收入多少、资产多少查清楚。如果查出来不符合标准,就取消。
如果她的钱确实来自暑假打工和平时积蓄,重新计算以后家庭仍然符合低保条件,那么仅仅因为她去香港看了一场演唱会,我不认为这本身足以证明她家已经脱离贫困。
拿低保的人当然有资格去香港看演唱会。但看完以后,还有没有资格继续拿低保,是另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应该由她家的真实收入、财产和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应该由“一个穷人究竟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决定。
否则,领取低保的人最后不但必须真的穷,还必须时时刻刻表现得像一个符合公众想象的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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