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的唠叨
26-09-08 16:22

建议金水区法院将其执行局改名为“登记局”

众所周知,法院执行局之所以以“执行”为名,在于突出其“执行”的职能。然而,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却并非如此。该局最主要的职能是“登记”,而非“执行”。对于这一点,本人在该局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可谓深有体会。
本人在该局申请执行的案件始于2019年。立案后,本人多次催问负责执行该案宋法官执行情况,但每次都回说没有进展。那么,宋法官是否真的尽到其执行之责了呢?本人在案件诉讼期间便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做过保全,金水区法院也依法对保全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按说,做过了房产保全,查封房产的价值也足够偿还欠款,钱应该是有着落了。然而,却出了幺蛾子。
当时做保全时,该案尚在诉讼期。因金水区法院给本人做的保全下达有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给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送达回证等一系列文书,本人在查封期限到期前得以续封。此时,案件已到了执行阶段。
在普通人的意识里,该案到了执行阶段,对已查封的房产便不需要再由申请人操心了。即使国家有查封到期需要再续封的规定,在该案还没有结案前,该案的执行法官也应该有继续续封的职责,或通知申请人申请续封的责任。金水区法院执行局既没有给本人在执行期间对已续封房产到期后还需要继续续封的文书,也没有在查封期限到期前告知或提醒过本人。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却放任本人做的房产保全脱封了。当本人询问为何会脱封时,执行法官竟称是本人没有申请续封的原因。试想,作为一个老百姓,有几个人能知道在案件执行期间,查封还有期限的要求?更何况,金水区执行局既不给本人相关查封文书,又不告知本人上次查封的期限和时间,教本人如何按时申请续封?
更为可笑的是,2021年3月22日,本人给执行法官打电话,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想法,询问已保全房产的执行情况时,宋法官竟然不知道本人做过房产保全。本人也是此时才知道,在案件执行阶段查封的房产有期限,到期后还需要继续申请续封。可想而知,上次续封的手续,都是宋法官的书记员做的,他对案件一点也不了解。由此可见,宋法官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是严重的失职渎职。
其失职渎职,导致本人做过的保全脱封,以至后面又出现许多查封,使得被保全的房产已不再具有续封的价值。本人保全被执行人房产时,房产的价值本来是可以保证本人顺利讨回欠款的。但因为金水区法院执行局的不作为,个别法官的失职渎职,使本人做的保全完全失去了意义。其行为不但使本人失去了讨回欠款的可能,还使本人交的保全费也搭了进去,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再者,本人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19年1月,而宋法官于2019年5月30日便将该案下达了终本执行裁定。其下达裁定时,既没有给本人裁定书,也没有电话通知本人。本人后来去执行局催促该案时,他声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要将该案终本。遂以本人是外地人,让本人少跑一趟为由,要求本人先签了字,但不要签时间,却也没有给本人裁定书。后来本人还是因为其它事到法院网站查询其它案件,才无意中发现金水区法院给本人下达有终本执行裁定书。此时,本人才知道该裁定书下达的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2021年5月18日,本人到金水区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向执行法官讨要该终本裁定书时,宋法官(的书记员)才给了早该在两年前给本人的终本执行裁定书,而且还是传真件。可见,宋法官办案是在走流程,根本没有尽到一个执行法官应尽之责,枉担“执行”之名,是严重的失职渎职。
自2021年至2023年间,本人先后两次向金水区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宋法官的书记员接收的)。第一次是2021年5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金水区法院才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电话里“声称”驳回了本人的追加申请,却没有下达裁定文书。本人按照执行局的要求补齐了相关证据后,于2022年4月22日第二次申请。在本人不断催促的情况下,负责审核该案件的王法官声称缺少判决书的生效证明。要知道,在立执行案件时,判决书生效证明是必需提交的。试想,案件都执行几年了,判决书怎么可能不生效?可见,王法官是在故意刁难本人。不过,本人还是将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复印件快递给了他。
按说,这应该没问题了吧,然而,宋法官的书记员又声称,审查本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法官换了,要再等等;后该书记员又说,审核法官称案卷找不到了。在本人再三催促下,后来终于又说案卷找到了。此后,本人多次打电话催问案件审查情况,一直称正在审核。经过九个月的时间,只到2024年1月29日,本人终于接到自称金水区法院一个法官的电话,要求本人在电话上接收该院(2024)豫0105执异***号的执行裁定书。查看内容,结果是驳回了本人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请求。虽然该裁定书上说明,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金水区法院将该案的案卷中间一度遗失,又拖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并选定于2024年1月29日(腊月十九)将近年关之际给本人发裁定,用意很明显,即不想给本人留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由此可见,审核法官是在故意拖延推诿扯皮。其目的,显然是在为自己的不作为找台阶。而且,一个简单的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金水区法院中间换审核法官不说,竟然还会将本人提交的案卷(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几百页证据)一度遗失。至于是否是真遗失了,本人现在都不得而知。所以,本人很怀疑是审核法官将本人提交的案卷证据丢失,才下达一个不予追加的(2024)豫010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搪塞本人。可见,金水区法院执行局不但不作为,还涉嫌故意作弄申请人,是严重的渎职。
还有,本人最近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写字楼在出租。为了执行其租金,本人于2026年6月24日向金水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称,执行租金并非恢复执行的条件,不恢复执行也可以执行其租金。本人当即又提交了“冻结租金帐号申请”和“扣留提取租金申请”。
2026年6月26日,本人接到金水区法院执行局自称姓韩的法官打来电话,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否则无法执行所申请执行的租金。咨询其它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称只要能证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即可,没必要提供租赁协议,法院要求提供是在故意刁难我。再次与韩法官联系,他称必须提供。
本人多经周折,终于拿到了上述被执行人房产租赁的相关证据。2026年8月18日,本人附上该证据再次向金水区法院执行局提交了“冻结租金帐号申请”和“扣留提取租金申请”。然而,8月19日,本人即接到韩法官打来的电话,称我的案件因没有恢复执行,提交的“冻结帐号申请”和“扣留提取申请”不能办理。本人遂向其解释,6月24日提交上述两项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称恢复执行条件不足,不必恢复也可以执行。同时,6月26日韩法官回电话提要求时也没提这一点。韩法官见本人提出异议,又称被执行人涉及非吸刑事案件,不能执行其收租金。当本人告诉他被执行人刑事案已了时,韩法官非常生气,又要求本人去向政府处非办要钱,不应该来法院要钱。法院既给了我判决书,为何我不能要求法院执行呢?真是岂有此理!
8月18日,本人向金水区法院执行局提交了上述申请的同时,还提交了“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申请”和对被执行人名下帐号“续封的申请”等。窗口接受了本人的申请,却没有给本人类似回执等任何接受申请的证明。询问如何知道申请结果,回答是要求打66682380查询。
8月19日,本人第二次接到韩法官的电话,称提交的“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申请”,因没有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查询。要知道,本人提交上述各种申请时,是一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的。只是,当时窗口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要求每份申请都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便只提供了一份。况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件时便提供有身份证复印件,执行局完全没有必要要求中间每次办手续都再次提供。韩法官以此为理由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只能说是在为其不作为找借口。韩法官的行为,真可称得上是推诿扯皮的专家了!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不想作为。
如果说上述金水区法院执行局的几个法官不作为是个别现象,也还罢了。然而,对于本人提交对被执行人名下帐号“续封的申请”,本人按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打66682380查询时,很可惜,不管是任何工作时段,连打一个小时都是忙音。可见,这个电话做了设置,根本打不通。按说,金水区法院执行局接受了本人“续封的申请”,续封后应该给本人回执,使本人知道续封的期限以便到期时再次续封。但执行局却依然如故,不给任何手续。执行局不给本人回执已是违法,为了应付本人,还给了本人一个永远也打不通的电话,显然是在糊弄本人。本人打不通,可想而知,其它申请人也打不通。可见,金水区法院执行局这是在糊弄所有的申请人。其目的,还是那句话:“不作为”。
至此,金水区法院执行局终于成功将本人所有能通过正当渠道讨回欠款的路,都给堵死了。这方面,金水区法院的法官大人们倒是很擅长。如果给他们贴一个标签,有一个词很合适:“尸位素餐”。
从本人在金水区法院执行局以上的遭遇可知,该局“不作为”,不是一个两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而是整体如此。该局之所以设窗口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可想而知,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要求,维护其法院形象所做的面子工程。但要想教他们真正去执行,难如登天。可以说,若非走投无路,他们是无论如何都不会作为的。既然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只接受申请登记而拒绝执行,建议其将名字改为“登记局”更合适。大家觉得呢?

2026年9月8日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