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这些点要背一下
1.解除合同、确认婚姻效力,确认之诉。
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合同僵局终止合同、酌减违约金,形成之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撒销之诉均是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之诉
4.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
5.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告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②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③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6.有独三:因为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
7.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
(1)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2)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准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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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