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09-08 18:30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律师解读4岁男童摸臀事件:#摸臀事件女子过度维权或属违法##性骚扰需具备主观故意#】近日,湖南长沙一起因幼童肢体触碰引发的纠纷持续引发关注。来自福建的女孩小熊称,8月26日在某餐厅内被一名4岁男童“摸了屁股”,要求男童父母书面道歉并承诺管教孩子;男童父母则称孩子系奔跑中不慎触碰,反要求小熊为孩子颈部伤痕道歉。事发后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和解,目前小熊已准备走诉讼流程。

监控画面显示,男童在餐厅跑动时,因过道狭窄身体失衡,手部触碰到了小熊。小熊称当即喝止,但男孩依旧四处跑动,她便上前抓住男孩,男孩当场哭泣。家长发现孩子脖颈处有勒痕,双方各执一词。小熊要求家长当面道歉或录制道歉视频,并承诺管教孩子;家长表示可以接受,但前提是小熊要为男孩身上的损伤道歉。小熊认为抓扯并非主观故意,拒绝道歉。

事后,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均因“谁先道歉”的分歧未能达成和解。小熊从事自媒体工作,她称第一条相关视频有500多万播放量,因被投诉下架,后续会继续更新进展,目前已准备提起诉讼。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尤柔认为,民法典规定性骚扰需具备主观故意,而4岁幼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未成熟,不具备性意图和辨别能力,即使发生触碰,也不能定性为性骚扰或猥亵。当然,是否属无意磕碰,需结合监控等证据综合判断,但无论定性如何,监护人均不能以“孩子小”为由回避管教责任。

其次,监护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证据证实孩童确有主动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即便无主观恶意,监护人亦需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但道歉形式应与损害后果相匹配,对于轻微接触,法院通常不支持过重的道歉诉求,当事人维权诉求应合理适度。

尤柔表示,维权不可越过合法边界。面对幼童不当行为,应优先劝导、联系家长或报警,不宜直接采取拉扯、控制等手段,否则造成幼童损伤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网络公开未成年人影像并贴上“性骚扰”标签,极易构成名誉权、隐私权侵权,即便自认受害,也可能面临民事风险。

“这起纠纷也提醒社会:受害者感受应被尊重,但不等同于法律事实,是否侵权需靠客观证据和行为人年龄心智综合判断。不苛责幼童不等于放任,监护人应加强身体边界教育。”尤柔认为,调解无果时,诉讼是理性选择,但各方须恪守权利边界,避免从“受害人”滑向“侵权人”。(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帅标)#指控4岁男童摸臀为何引爆舆论#http://t.cn/AX0REs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