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钱付彩礼婚后要求妻子一起还#
天津市津南法院发布的这个判例,裁判尺度大抵没问题,但是最后一句话讲到的,这种裁判尺度属于“依法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便让人有点难绷了。
拜托,能否看一下这个案件中的资金流向。
先是这个男的找人借了一笔钱,然后把这笔钱当作彩礼,给了女方。按目前的司法裁判规则,彩礼属于赠与,相当于是把这笔钱赠与给了女方。女方不劳而获得到了一笔钱,这是很光荣的事吗?
你可以说,现在裁判尺度如此,我只能这么判。
但你要说,我这么判是为了保护受赠与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就让人有点难绷了。她就是一个不劳而获的一方当事人,从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来讲,不值得鼓励。法院有没有必要去特意强调,我是为了保护这么一个不值得鼓励的行为。
如果有人讲,女方收彩礼是因为对应付出了性和生育,不是无偿赠与,她不是不劳而获的一方,彩礼是作为对性和生育的补偿,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样讲的话,是不是一个交易?
法律,敢不敢把这类给付,定性成交易?
你不能一方面说这是赠与,另一方面又说女方付出了性和生育的对价,这是矛盾的。
如果是赠与,她便是不劳而获的一方,不值得司法特意强调去保护。
如果是交易,那么请先把这类给付和接受,定性成交易,大家按照交易的规则来走。
不能在定性时,说成是赠与,在宣传时,说成是交易,且只强调交易其中一方的付出,而不强调另一方的付出,这是精神分裂。#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