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臀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
依据《民法典》,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岁男童心智未成熟,缺乏对性冒犯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性骚扰认定需以“违背他人意愿”且具备性意图为前提,4岁儿童无性意识,其奔跑中的触碰更接近意外磕碰。
即便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由监护人承担,男童本身不承担治安或刑事责任。
8月26日长沙某餐厅内,男童手持玩具枪在狭窄过道奔跑时身体失衡,手部无意碰到女子小熊臀部,动作连贯且无停留。
小熊喝止未果后追上抓住男童衣领,拉扯致其颈部勒出淤青;男童父母当场道歉并赔付医药费。
小熊坚持要求书面道歉或录制视频并承诺管教;男童父母则要求小熊先为孩子受伤道歉,三次调解均因“谁先道歉”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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