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陈岚
26-09-09 18:58 微博认证:作家陈岚,代表作《背后》

“如果一个女子在马来西亚揪住一个4岁男孩,指控他摸屁股性骚扰,并发到网络上霸凌这个孩子,会怎么样?”

首先,儿童完全无责。
马来西亚《刑法典》第82条:10周岁以下儿童,法律直接认定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 4岁孩童,在法律层面不可能构成「性骚扰/非礼」这类刑事犯罪。法律/公序良俗直接推定:他不可能理解“性骚扰”是什么,不存在犯罪所必需的主观恶意。
哪怕【主动伸手触摸】,司法系统也不会把4岁孩子定性为性侵罪犯。

如果女子强行拉扯、抓握孩子,反过来孩子家长可以报警,控告这名女士普通袭击(Common Assault),这是实实在在的刑事罪名。
家长可以依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新的《反霸凌法案》报警“网络诽谤、网络霸凌未成年人。”

而且,马来西亚2025‑2026年已经出台新法案,专门打击网络霸凌,保护未成年人。

1、《通讯与多媒体法1998》233条款:故意在网络发布侮辱、骚扰他人的内容。定罪最高罚款5万马币,或者入狱1年,两者并处。

2.、2025刑法修正案(Esha条款)新增专门网络霸凌罪名507B:以辱骂、侮辱通讯,刻意给别人造成精神痛苦。最高可监禁3年。

3.、2026《反霸凌法案》:受害人低于18岁,可以提交至反霸凌特别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直接下达裁决:删除视频、公开道歉、支付最高25万马币赔偿金;拒不执行裁决本身就是新的刑事犯罪,可以判刑、高额罚款。

至于家长民事诉讼索赔是另外说了。以上是刑责。
其实和我昨天发的“如果发生在其他国家会怎么样”所说的都大差不差。核心都是:【儿童无责。抓拽孩子违法,发到网络霸凌孩子严重违法犯罪。】

我就想发给@长沙警事 分享一下。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