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二:中国足协杯赛第6轮,山东泰山vs上海海港。比赛第3分钟,山东泰山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位置与上海海港10号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对本方8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8号右脚扣球变向,手臂与对方队员身体有接触,且左脚支撑脚落地地点与对方双脚缠在一起,造成双方倒地。上海海港10号的防守和封堵动作合理,并未踢或绊摔对方队员。双方均为合理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比较不理解的是为什么针对这下犯规要去申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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