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可以接受,核验同样应该被允许》
有结论,也应有相应的依据核验
一个专业结论的形成,应当有相应的材料基础。
因此,当事人针对鉴定活动相关材料提出依法调取、固定和核验的申请,是一个可以依法处理的程序性问题。
家属提出的第二项申请,包括希望依法调取、固定鉴定现场音视频记录、原始病历资料、影像资料、原始测量数据、鉴定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
这里同样必须把申请和事实区分开。
提出申请,不等于证明材料存在问题。
申请调取,也不等于预设调取之后会出现什么结果。
具体调取哪些材料、以什么方式调取、由谁依法调取,应当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处理。
真正需要核实的是:
相关判断依据了哪些材料?
相关病历、影像和原始数据是否能够对应?
相关材料能否依法固定并接受审查?
如果依法核验后,相关材料能够支持原有判断,就应当尊重依法形成的结论。
如果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也应当依据客观材料和相应程序处理。
所以,这件事情不需要变成谁相信谁。
更重要的是:
依据是什么?
材料在哪里?
材料与结论之间能否对应?
这些问题,都可以回到证据本身。
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家属提出申请,就认定申请内容已经得到证明。
同样,也不能因为提出了申请,就提前判断核验结果。
申请是申请,材料是材料,结论是结论。
每一个层次,都应该由相应的程序来判断。
支持依法提出申请,不等于预设最终结果。
允许依法核验,也不等于否定既有结论。
让事实回到材料,让判断建立在依据之上。
结论可以接受,核验同样应该被允许。#打击医闹人人有责[超话]##宁波[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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