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微博看山东
26-09-10 12:20 微博认证:超话主持人(环境保护超话)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东莞探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广东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探索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权属清晰、自愿申请、房地一体、兜底保障等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可获得经济补偿。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前通过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自愿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此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行为。重点鼓励引导以下情形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

一、已在城镇落户且已有住房保障、选择退出农村闲置宅基地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二、名下拥有多处宅基地,自愿选择一处或多处退出的。

三、宅基地面积超过东莞市规定的每户150平方米标准,自愿退出超出标准部分面积的。

四、因继承房屋等原因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

五、因未经用地或规划建设审批、不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等原因,无法使用持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

此外,因“村改居”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涉及退出的,可适用本指引。其他因纳入土地征收、土地整备、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等范围,需退出宅基地的,则按相关补偿及安置政策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权属清晰、自愿申请、房地一体、兜底保障等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退出宅基地。其中,“房地一体”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建(构)筑物所有权须一并退出,而“兜底保障”则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应有其他固定住房,符合“户有所居”要求。退出后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针对补偿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市、镇相关片区集体土地补偿地价、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通过村规民约、集体讨论、双方协商等方式,对拟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给予合理货币补偿。退出补偿费用及盘活利用收益,按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规范使用、管理。(澎湃新闻) http://t.cn/AX03q9vg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