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makers who lack vision of the social conditions that foster informal cooperation may create a world with more law but less order.”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无需法律的秩序》,Robert C. Ellickson
不用把法学想象成多么精细的学问,现实中法律条文和社会之间是互相适应互相磨合达到平衡的关系。法条里顾及不到和有所偏差的地方,司法和社会实践中会自动补正。社会对法律条文的反应也没那么敏感,不是一条法律出来整个社会立马变了风向,大多数时候社会实践是有惯性的,最后整个社会的行为会停在法律和实践拉扯后的平衡点上。这就是法学为什么会是一门学问,法学并非要让立法完美无缺,而是法律人需要把控好法条和实践之间的博弈过程。我导说过的,“法律正是因其复杂、而非因其深奥才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行业的。”
可以讨论法律该如何制定,但没必要追求理论上的尽善尽美,因为所有法律都免不了这样一个被社会实践补正的过程。就像造枪,造得像m16一样精密,各个零件严丝合缝,到了复杂的战场上反而容易出故障。而AK构造简单零件之间有活动余地,整个系统反而更耐用更能适应复杂战场环境。对于法律相关问题,要认真研究,但没必要过度敏感,参与讨论的各位都不要高估自己,法律问题从来不是越精致就越完美。好的法律来自对大量社会实践的总结和提炼,并且需要随着实践变化不断修正,而不是来自实验室里隔绝于现实的设计和讨论。
秩序不是从天而降的,对人的管理也从来不是公权力强制那么简单。事实上大多数时候都是先有秩序再产生权力,而权力多数时候是对秩序的确认,很少能凭空创造秩序。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有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毕竟人类不是蚂蚁蜜蜂,没有把一种固定的行为模式刻进基因里,没有办法生下来就绝对地遵守秩序。事实上没有规则或者规则不明确的地方,人们是有自发形成一套稳定的秩序的能力的,当然了完全无序的情况下这种秩序也是基于对暴力的分配和垄断,所以形成秩序的过程可能相当血腥。但在国家垄断暴力的和平社会,存在和平形成秩序的条件,公权力在面对新问题时往往响应速度慢,形成纸面上的规则更需要很长的行政过程,所以多数时候民间自动形成的秩序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人作为一个集体,之所以文明程度超过任何一种动物,就是人类有在博弈和矛盾中优化自身行为的能力,而不是纯粹的乌合之众。集体行动出现问题,必然有人会去想着解决问题,有人会去做协调工作,有人会去调动需要的资源,而不是眼巴巴看着问题一直是那个样子。有些人只看到了一时的问题,没看到人类作为集体解决问题形成秩序的潜力,这就是静止的思维。公权力并不是万能的,更不能覆盖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就算是社会主义,也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民间秩序作为法律秩序的补充,它们更是维持社会稳定和效率的重要助力。什么都靠利维坦强制,那真成西方抹黑我们那样,政府拿着枪逼老百姓做这做那,而老百姓也真的成为没有自我意识的乌合之众了。
一切能力的形成都是需要冗余的,没有什么事是人类天生就会,不用付出学习和博弈的代价的。社会治理能力更是在对大量矛盾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形成的,没有一个更高的上帝教我们怎么做,也没有现成的完美的规则供我们使用,更没有立法可以精细到事事精确。一个一切都严丝合缝的社会是没有前途的,社会必须为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留出冗余度,需要容忍一些边缘地带的存在,这也是关于社会的科学的复杂性所在,需要把握好这个尺度,而不是只认准一个答案走到黑。搞法学最忌讳的就是把自己当上帝,以为自己可以在事前设计好一切,把所有事情都规定得不留余地,那就会被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教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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