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男子酒后撞电梯门坠亡#: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男子撞电梯门坠亡物业存在管理瑕疵#西安男子童某在女儿生日聚餐饮酒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撞开18层电梯层门,童某随即失足坠入电梯井,经抢救无效死亡。童某家属将小区物业、电梯管理单位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事电梯年检合格,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记录完整,已尽维护保养义务,事故并非电梯设备本身故障引发,而是童某酒后主动撞击电梯层门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童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未在电梯层门张贴禁止倚靠、撞击的安全警示标识,加之电梯存在老化情况,隐患排查不到位,存在管理瑕疵,酌定物业承担10%赔偿责任。童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利波解读了本案背后的法律逻辑。梁利波律师表示,本案中,童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绝大部分损害后果。但需要明确,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电梯设备不发生故障就可以完全免责。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管理人,依法负有风险提示、隐患排查的义务。本案物业没有在电梯层门张贴禁止倚靠、撞击电梯的警示标识,同时电梯存在老化现象,客观上加大了坠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属于管理上的瑕疵。该瑕疵虽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诱因,但法院认定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判令物业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法律原则。
梁利波律师特别强调,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义务,不能无限扩大到防范人主观故意实施的破坏行为。二审维持原判,一方面客观认定了童某自身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另一方面也没有过度加重物业公司责任,兼顾各方权益,判决具有合理性。 http://t.cn/AX0gkof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