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购房父亲将402万房款分给两妹妹#】26年前,大女儿刘芸出资5.8万元,叠加父亲工龄优惠,支付了父亲刘荣位于北京丰台区某小区房屋的房改购房款。双方签订《证明》,约定该房屋供父母养老居住,待二老去世后,房产由刘芸继承。老人晚年,刘芸与父母关系破裂,与父母断绝来往。#出资购房但未赡养能否继承房产##妹妹回应父亲不给出资购房姐姐遗产#
此后,刘荣立下遗嘱,未给大女儿刘芸任何遗产,将402万元售房款分给另外两个女儿刘芳、刘芬。老人去世后,刘芸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今年6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个妹妹败诉,判决共计返还402万元。9月11日,刘芳告诉@大河报 《看见》记者,他们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0年5月,刘荣夫妇与大女儿刘芸签署了一份《证明》,内容为:“丰台区某小区三居室楼房一套,现交租人刘荣同意由我女儿刘芸出钱购买这套房,但仍由刘荣夫妇在此楼房居住,到终年后,由刘芸继承。”刘荣的另外两个女儿刘芬、刘芳在该证明上签字。随后,刘芸出资5.8万余元,支付了购房款。2001年,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父亲刘荣名下,此后一直由两位老人居住。2016年,刘家的家庭关系发生转折。
刘芳在诉讼中提交了刘荣夫妇2018年5月28日共同订立的遗嘱。遗嘱称,房价上涨之后,刘芸曾向父母提出,自己出资属于对这套房屋的投资,向老人索要 60 万元,提出待二老去世后,卖房自己拿大头,并劝说两位老人入住养老院。对此老人明确拒绝,表示“我们死这屋,不去养老院”。
遗嘱中写道,2016年4月,80多岁的老两口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提出希望三名女儿照料自己。刘芬、刘芳同意承担赡养事宜,刘芸回复“我照顾不了,今后什么事不用找我,也不用给我打电话”。据遗嘱描述,自那之后,刘芸再未登门探望,也没有打过电话。老人在遗嘱中称,刘芸在房价上涨后对二老不管不顾,态度恶劣,决定免去刘芸的继承权。同时提出,当初房改购房刘芸出资58000元,愿意向其返还60万元作为补偿,房屋由刘芬、刘芳两个女儿继承。
此后,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刘荣去世前,于2024年将房屋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390万元,并将售房款中的240万元给了刘芳,150万元给了刘芬。2025年3月,刘芸将两个妹妹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售房款。
妹妹刘芳称大姐刘芸不知道父母去世的准确时间,十多年来和父母断绝关系,未给父母赡养尽孝。“父亲2022年起就与我一起生活,衣食起居、看病拿药、贴身照料。”并向法院提交了上述2018年的手写遗嘱,2022年经公证的遗嘱、2024年经修改订立的遗嘱,称父亲将房屋或售房款分配给刘芳和刘芬。对此,大姐刘芸在庭审中对未公证的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刘芸出资购房,房屋权利即应属于刘芸所有,老人的居住权不等于处分权,《证明》中约定的老人去世后“继承”应理解为过户时间的约定。法院认为,刘荣将房屋对外出售,导致刘芸无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构成违约。相应的售房款应当属于实际权利人刘芸所有。一审判决刘芳返还252万元,刘芬返还15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6月2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8月,刘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提交新的证据,并表示,案涉房屋是房改房,刘芸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合同自始不能履行。9月11日,刘芳表示:“如果不是老人对姐姐的赡养期待,不会同意她出这么少的钱,还把房子给她继承的,老太太活着一直想见她,她不见,老人心都寒透了。”
再审申请书中指出,根据1999年北京市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为职工身份,而刘芸并非丰台区某单位职工,该房屋只能由父亲刘荣购买,房屋经过相应产权登记。按其姐姐主张,认为签署了《证明》老人就无权处分案涉房屋,姐姐就必须符合房改房的政策要求,而其不具有购房资格,不能享受这一福利分房的待遇,合同自始不能履行。截至目前,该案再审申请尚处于审查阶段。(原创记者 杨光,编辑小嘉) http://t.cn/AXO7JC5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