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奶律
26-09-12 17:58 微博认证:律师,会计师 法律博主

#15人合伙买彩票中3000万后起纠纷##律师说法# 3000万摆在面前,15个人的“口头合约”为什么变成了一副手铐?先别急着骂“贪心”,法律视角下这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恰恰是凌督察被拘的罪名——盗窃,而不是诈骗。警方这个定性,本身就暗含了一个法律判断:那3000万,从一开始就不属于他一个人。http://t.cn/AXO7NXgY

香港《盗窃罪条例》第2条讲得很清楚,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剥夺该财产,即属盗窃。换句话说,警方初步认为这15人之间的合资购彩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律上可识别的共同财产关系,凌某只是代持人,不是所有人。那问题来了:没签合同,光靠口头说了句“夹份买”,法律认不认?

答案是认的。香港大律师陆伟雄拆得很直白:只要同事间有认真意图合资购买,并已商讨中奖后的分配方式,就已经构成具法律效力的口头合约。香港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大部分合约无须书面订立,法庭可以强制执行纯口头合约。更关键的是,过往判例已经给这种“夹份”关系定了性。2026年香港高等法院在Luen Shing Steel案中,确认了一份长达十年的口头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连十年的生意合伙都能靠口头成立,几个同事凑钱买张彩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没合同所以不算数”的漏洞。

但凌督察的真正麻烦在于,他给自己加了一场法律上不存在的“功劳戏”。他的逻辑是:号是我选的,拖胆是我操作的,所以功劳大,该多分。这种主张在香港合伙法框架下基本站不住脚。根据《合伙条例》第3条,合伙的核心定义是“为牟利而共同经营业务的人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合资购彩当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营业务”,但法律看待这类共同出资行为的底层逻辑是一致的:出资是享有权益的基础,分工是履行义务的方式,不是议价筹码。你去买票、选号,这叫履行职责,不叫额外投资。除非15个人事前明确约定“选号者可以多分”,否则法律默认的就是按份共有、均分收益。香港合伙法下,若无相反协议,合伙人被视为同等分享利润。凌某想拿1000万,他需要拿出的是“事前约定”的证据,而不是“事后我觉得我功劳大”的说辞。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玩味:为什么是“盗窃”而不是“诈骗”?诈骗的逻辑是“你骗我,让我处分了财产”,但这里彩票是大家一起出钱买的,奖金在法律上落入共同财产池,凌某作为持有人拒绝分配,本质上是把“别人的那份”吞了。这种情形更贴近侵占型的盗窃,而不是欺骗型的诈取。香港有过先例:2003年有人捡到中奖彩票兑了55万,被裁定盗窃罪成。捡来的彩票兑奖都算盗窃,合买的彩票想独吞,性质只会更重。

不过,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讨是两条线。即便凌某最终脱罪,14位同事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3000万的争议金额远超300万门槛,得直接上高等法院原讼庭。但民事诉讼的命门在于举证:你们当时到底是怎么说的?有没有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写了什么?如果什么都没有,法庭只能靠双方的口头证词来拼事实,那就要看法官信谁了。香港有经验的合资彩民的做法很朴素但有效:买完彩票拍照发群,列明每人出了多少注、多少金额。几个月的聊天记录,关键时刻就是证据法上的“最佳证据”。

所以这案子给所有人的教训其实很干净:口头合约在香港法律下是有效的,但有效的另一面是,它的内容完全取决于“你能证明当时说了什么”。钱少的时候,口头约定是效率;钱多的时候,口头约定就是赌博——赌的是人性,赔的是法律上的举证成本。 http://t.cn/AXO7pqjl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