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田栩宁专辑海报被指抄袭THE9# ,感觉现在的著作权案件都在微博上直接开完庭了,哈哈哈,一口一个抄袭。
不过,#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大众认为的观感相似,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吗?
字母“X”作为一种基础几何符号,THE9的团名中包含的“THE”和“NINE”,都处于公共领域,不能被任何人独占。而且,“以巨大的字母X作为视觉中心”本身是一个创意,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将这些公共元素过滤之后,两个设计之间真正属于各自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田栩宁的海报在具体的线条、质感、色彩搭配、文字编排等“表达层面”,如比如“X”的具体质感、笔触走向、上下交叠关系、整体色彩方案等,是否与THE9的视觉物料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复制。
仅仅因为两者都用了“X”,还不足以直接认定抄袭。
面对这么多的空口鉴抄,我还是想多说几句:
在舆论场上,基于观感相似而发出质疑是完全正常的公共讨论;但将“观感相似”直接等同于“法律抄袭”,则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判断。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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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