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时评|#五旬夫妻遭公职人员醉驾身亡被认定次责#后启动复核程序,#要求受害者完美避险是不是太苛责#】深夜国道,一对五十多岁的农民夫妇,被一辆没开车灯、超速、醉驾车撞倒,不幸双双离世。肇事者竟是一名公职人员。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责任认定书下来,遇难夫妻还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新黄河报道,8月13日晚10点24分,在山西临汾蒲县薛关镇村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杜某某驾车撞上推人力车过马路的张某某、郭某某夫妻,导致二人身亡。
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时,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7.0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实测其车时速约52公里;而且,夜间行车全程未开车灯。三项严重违法叠加,交管部门认定杜某某负主要责任。
让人意外的是,同时认定:夫妻二人横过无斑马线路段,“未尽到观察义务”,负次要责任。
这认定一下让很多人坐不住了,大家想知道:遇难的夫妇俩凭什么要担次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确实规定,行人横过无过街设施路段应“确认安全后通过”。法条没错,但换位思考下,法律义务的设定,总不能脱离实际场景吧?
深夜国道漆黑一片,对面车辆不开车灯、司机醉酒失控、车速超标,说他是“隐形杀手”毫不为过吧?
当对方把危险系数拉满,行人观察避险的能力已被严重压缩。试问,这种情况下要求正推着人力车过马路的五旬夫妇如何提前发现并避让,是不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苛责?
法律人士指出:机动车对行人负有更高安全义务,仅可在行人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时适当减轻责任。马路上的安全感,不能建立在要求受害者“火眼金睛”的基础上。具体到公职人员杜某某,本该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却知法犯法,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叠加,明显是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事后让无辜的逝者背负部分过错,这公平吗?
更值得追问的是:杜某某当晚和谁喝的酒?饭局是什么性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同步介入,查清酒局背后的风腐隐患。此外,事发路段无人行横道、无过街设施,道路安全配套是否缺位?这些追问,和事故责任认定同样重要。
目前,肇事者杜某某已被刑拘,蒲县公安局9月12日通报:交管支队已受理遇难者家属的事故复核申请,启动全面审查。并表态,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不袒护、不降格、不拖延”。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身份,更不该在责任划分上,让无辜的死者为违法者的过错“分担责任”。公众在等待结论,更期待一份说理充分、经得起检验的认定——这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公信力的交代。(半岛全媒体记者 高书华) http://t.cn/AXO2JMA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