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23题
县文旅局进行检查时发现,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黄某经营的网吧上网游戏。黄某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县文旅局决定取缔该网吧,扣押并没收黄某经营用电脑。黄某对没收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关联法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分析:
1.请分析取缔和没收的法律性质。
2.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如何确定?
3.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黄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4.复议机关受理本案后,应当多久作出复议决定?
5.《行政强制法》对于扣押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