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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14 11:25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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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禁养犬伤人事件:三重法律追问

9月12日,眉山仁寿县一小区内,一只禁养迷你牛头梗未拴绳失控,连伤5人,3岁女童面部严重受伤,狗主人已被刑拘。

一、禁养犬日常监管责任在谁?

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登记与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免疫,城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禁养犬种本不应出现在限养区,但现实是登记率低、巡查缺位、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现行制度以事后追责为主,事前管控手段有限——禁养名录有了,谁来执行、怎么发现,仍是制度短板。

二、此类事件谁该负责?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明确:饲养烈性犬伤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养犬人是第一责任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三、条例频出,为何悲剧不止?

根源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执法覆盖不足、源头管控缺位。宠物繁殖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禁养犬流入市场几乎零门槛。建议:强化源头管控,建立养犬信用惩戒机制,将反复违法者纳入禁养名单,让法律真正“长牙”。

绳子在人手里,责任也在人身上。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