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二主任律师
26-09-15 16:13 微博认证:河北旭弘律师事务所 主任

聊城“幻听行凶案”一审已开庭,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公诉并建议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刘某奇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有故意伤害前科,案发前曾打伤同一被害人,行凶后曾对妻子说“闯祸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条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裁量情节,而非强制减刑的“免死金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致两死一伤,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有权根据罪行严重程度不予从轻。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