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15岁智残女孩性侵案两大焦点# 】9月16日,河南三门峡,一起针对心智障碍未成年人的性侵案引发关注。15岁女孩张文(化名)系智力三级残疾,心智仅相当于四五岁孩童。2025年12月9日,张文帮雇主孟某采摘辣椒后,经爷爷同意随其吃饭。饭后,孟某将张文带至宾馆,不顾其不愿,采用压胳膊等暴力手段发生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文父亲张磊认为量刑过轻,申请抗诉。2026年7月28日,检察院以量刑结果不存在畸轻、量刑不当的问题,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抗诉的正式决定。8月11日,孟某已提刑事上诉,三门峡市中院已立案,将开庭审理。
对此,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刑法中“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的规则,核心前提是行为人具备完整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能够清晰辨认性行为的性质、后果,并自主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害人虽年满15周岁,若经评定为智力三级残疾,智力水平仅相当于四五岁儿童的情形属实,结合医院智力缺陷的诊断结论,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基本认知能力,则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性同意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残联出具的智力残疾等级证书属于社会福利评定范畴;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原则上以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为核心依据,此为本案事实认定中的关键要点之一。
另结合一审查明事实,被害人系因被被告人大声呵斥产生恐惧才跟随前往宾馆,后续被告人亦有压胳膊等暴力行为,本身就不存在真实的自愿基础。
胡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认定为普通强奸,未认定“情节恶劣”等加重处罚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从法律条文的量刑区间看,并未超出法定幅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也是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抗诉决定的核心理由。
但从量刑情节层面看,本案存在多项酌定从重情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为智力残疾的特殊弱势群体;被告人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利用被害人认知缺陷实施犯罪;归案后拒不认罪认罚,无任何悔罪表现,亦未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情节均属于量刑时应当考量的从重因素,实务中同类案件亦存在更高刑期的裁判先例。 #34岁男子性侵15岁智力残疾女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