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健律师
26-09-16 14:49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空抛砖致死案男子无精神病##女律师被砸身亡凶手曾多次高空抛物##律师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大小取决于其未尽义务的过错程度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周某在案发前6天内多次向地面投掷桶装水、可乐及砖头,砸中楼下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这一系列异常行为构成了明显的高空抛物风险信号。

首先,长春国信谦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公寓楼宇的直接管理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日常巡查、监控及防范高空抛物的法定职责。

周某长达6天的连续抛物行为,若物业未能通过监控发现、未能接到投诉处理或未能采取警示、防护等措施,则存在重大管理过失。法院判定其承担20%的责任,在三方被告中比例最高,体现了对其直接管理义务违反程度的认可,具有合理性。

其次,大连万达集团作为商业综合体经营者,对商场周边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不直接管理公寓内部,但对连接商场与夜市的公共通道及周边环境安全负有整体管控责任。其承担15%的责任,反映了法院对其在区域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的评价。

最后,夜市管理经营方公司对夜市经营区域的安全秩序负有管理职责,承担5%的责任,与其在该特定区域内的管理权限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比例划分是法院基于各方过错程度作出的裁量。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关键在于这40%的补充责任能否实际执行到位。由于直接侵权人已无赔偿能力,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在各自被判定的比例范围内,对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承担最终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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