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9-16 17:33 微博认证:娱乐法律师 法律博主

其实我今天也在不同的群里看到这个所谓的信息了,真的非常离谱!看到#王鹤棣方已取证报警# ​,速度很快,很好的制止了谣言的传播。

不过,#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此次事件的谣言传播链条中,部分用户通过私域渠道扩散刻意抹黑信息,那么,微信群、朋友圈、私密群组等看似“半封闭”的社交空间,也算公开渠道吗?也能构成侵权吗?

很多人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公开平台发帖才算“公开传播”,在微信群、朋友圈里说说“应该没关系”。

私域渠道是否构成侵权,核心不在于渠道本身是“私”还是“公”,而在于信息传播的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关系人”。

法律上,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判断一个微信群是否具有公共空间属性,需要综合考量群成员之间是否存在不特定的关系、群成员的人数规模、信息传播的可扩散性等因素。

如果一个微信群的成员来自不同社交圈层、彼此之间并不全部相识、群人数达到一定规模,那么该群就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此类群中发布侵权言论,等同于在公共场所散布谣言。

最后也说下法律责任:

如果是行政责任的话,那么,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造谣行为的传播量达到法定标准,可能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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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