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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商人称58万货款被认定为赌资被划扣 维权多年均被法院驳回】#多方回应58万货款被认定为赌资被划扣# 吉先生(化名)至今想不通:2021年钱货两清的58.4万元货款,咋在两年后成了湖南安化县网络赌博案的“赌资”?还被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划扣了。吉先生在江苏常州经营纺织品工厂,长期与档口、外贸公司等中间商合作。他告诉记者,自己只是厂家,不直接做外贸。“我卖货给中间商,中间商再卖给境外终端客户。物流车是中间商叫的,我不掌握收货地址。如果我去联系终端客户,中间商就不会再和我做生意,这是我们这一行的商业规则。”

2021年,吉先生的尾号6455邮储卡收到多笔货款,其中34笔共计584064元的货款,成了后续让他头疼的根源。据此后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告知书显示,这34笔款项的时间跨度从2021年5月27日到2021年7月21日,来自不同账户,也并非同一人打款。

“警方问我认不认识一个叫李铁牛的人,说李铁牛给我打过一笔2万元。我说不认识,可能是客户委托他代付的。”吉先生称,当时交易都是钱货两清,客户通过微信下单,他提供银行账号,对方打款。“有的当场结,有的过两天结。付款人可能是客户的丈母娘、小舅子,我不会问那么细。只要确认是客户安排的,钱货两清,这笔账在我这里就结束了。”

对于这些钱款的物流信息和发货动向,吉先生说,事发时距交易已过去2年,且属于钱货两清的交易,因此他没有保留收发货记录、物流单据和合同。“我们工厂一年流水几千万,交易那么多笔,怎么会专门留两年前的记录?如果客户欠我钱,我反而会保留证据。钱货两清,我就不留了。”

2023年3月17日,吉先生的邮储卡被安化县公安局冻结,卡内96万元全部动不了。他称,当时并不知道原因。半年后,他发现账户被续冻,便委托律师处理。2023年9月20日左右,律师赴安化沟通后,警方将38.4万元解冻,吉先生取出。剩余58.4万元变为限额冻结,卡可以正常使用,但58.4万元无法动用。

吉先生称,警方当时在笔记本电脑上给他的律师看了一张流水照片,上面是“34笔累计58万4”,并称“这就是他们认定的赃款”。他曾将整年流水打印邮寄给警方,要求核实其他流水,但警方未予采纳。

2024年3月,安化县法院作出(2024)湘09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2024年5月12日,法院将584064元划扣。吉先生称,为了追回这笔钱,也为了自证清白,他曾主动向安化县、益阳市两级公安方面报案“自首”,称自己可能涉嫌帮信罪,要求对自己进行刑事侦查,但未予受理。

湘09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人毛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判决第六项认定,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冻结的高某、王某某、骆某某等2367个银行账户内赌资人民币58893052.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吉先生的584064元也在其中。判决书称,已有软件远勘后台数据、银行流水、司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赌资之后又流向了吉先生等2463个个人银行账户。

吉先生向安化县法院申诉。2024年11月15日,安化县法院作出(2024)湘0923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卡内资金34笔共计584064元,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款项来源的合法性,其交易行为也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不论申诉人是否参与网络赌博犯罪,上述款项均属于赌资,且赌资属于种类物,向申诉人追缴并无不当。”吉先生认为,这是将举证责任推给了案外人。“我拿不出这34笔款项的收发货记录,但警方也没有逐笔证明这34笔是赌资。他们只凭一张流水照片和一份鉴定报告,就整体认定了。”

2025年4月7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吉先生申诉。2025年5月7日,吉先生前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未获受理。2025年6月30日,吉先生收到法院短信,称该案“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再审复查程序”,对584064元资金性质的认定没有变化,建议其“不再纠结此案,开心过好今后的每一天”。

据文书显示,2025年5月20日,安化县法院作出(2025)湘0923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称“本院院长发现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可能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对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存在明显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吉先生称,再审决定书出具后,他是通过其他案外人得到的消息。他多次打电话询问,法院答复“跟你没有关系”。2025年5月、6月,法院又打电话让他邮寄材料,称“跟你有关了”。2025年8月17日、18日左右,法院告知他:吉先生的58.4万元不退。

吉先生说,他维权已花费十余万元,大头为律师费、差旅费。“我的诉求很简单,如果查明我犯罪了,就抓我;如果证据不足,证实不了我的这58.4万元‘不是货款,而是赌资’,那请把钱退给我。”

2026年9月15日,记者联系到安化县法院综合庭,询问(2025)湘0923刑监1号再审结果。工作人员称“这个再审我们已经审理完毕了”,但未透露结果,让记者“联系公安那边”。对于案外人能否继续申诉、退款主体等问题,该院未作正面回应。记者联系到安化县公安局,但未获正面回应。之后,记者根据安化县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要求,拨打相关科室电话,无人接听。与此同时,吉先生尝试联系专案组办案警官,电话也无人接听。

2024年6月20日,安化县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称,吉先生“不属于该案当事人范围,不符合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的主体资格”,不予受理其申诉申请。2026年9月15日、16日,记者联系安化县检察院询问情况,但未获正面回应。一工作人员建议,吉先生可向公安询问此事。(大风新闻)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OxaFFV